一,、房改房有哪些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房改房有兩種:一是以成本價購買,,取得完全產權的房改房,;二是以標準價購買,取得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有人稱之為“小產權”),。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礎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購房的是已婚職工,公房實際上是賣給夫妻雙方而不是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即夫妻雙方購得的房改房,,無論以誰的名義登記,也無論原產權單位是男方單位,、女方單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單位,該房改房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對于取得房改公房“小產權”,、以標準價購房的情況,購房者只是取得部分產權,,無論比例高低,,都與售房單位存在著一種產權共有關系。只有屬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房改房如何分割
1,、離婚后房產不以實物分割,,而以變賣分錢或作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以變賣分錢的方式分割時,,可以通過拍賣市場拍賣,,也可以通過中介機構等其他途徑出售住房,雙方對賣得的款項進行合法合理分割。以作價補償方式分割住房時,,由其中的一方繼續(xù)居住該住房,,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該房產的市場價格估算后,由居住者支付另一方一定的價款,,然后自己獨立地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除了讓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外,也可以用一種簡單的辦法,,即參考同類地段同類型,、同大小的住房的價格,減去一定的折舊,,計算出該房產的價值,。
2、《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是1996年印發(fā)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產權補償”或“價值補償”等房改政策又相繼出臺,而公房一旦進入市場,,其房款必然會比房改購房的標準價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標準價一半的補償,而另一方卻擁有價值較大的房屋,,將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處分權的規(guī)定。適應情況的變化,,離婚分割房改公房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實際價值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該房產時所付出的購房款來確定房屋的價值,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的補償費一般應為房屋市場價的一半,。
案例分析
房產分割糾紛
案情(化名):樓林,男,30歲,,柳紅,,女,27歲,,暫無工作,。雙方經自由戀愛,于2007年3月3日結婚,。結婚當天樓林拿出婚前所有積蓄首付了重慶渝中區(qū)某高檔小區(qū)住房,。余下房款夫妻共同按揭。2年后,,夫妻鬧離婚,。樓林稱購房款全部是自己出資,因此房子應當歸樓林所有,。
作為離婚案件被告女方柳紅的代理律師認為:房款是樓林個人出資屬實,,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合同上買受人是夫妻2人名字,,辦證申請書上仍是夫妻2人名字,,不動產權屬登記薄上記載仍然是夫妻2人名字。因此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因此,,該不動產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采納以上全部代理意見,因此本案一審女方獲勝,。
樓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第5中級人民法院,女方柳紅代理律師仍然根據以上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作為爭論焦點,,仍然勝訴,。
樓林仍然不服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市高院立案后,,書面審查了女方柳紅的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最后認定一審,,二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了樓林再審申請,。
本案代理后,律師認為:對方當事人樓林如果在買房時咨詢下律師,他婚前財產可能仍然是個人財產,。
網友咨詢:離婚房產分割是否交稅,?
律師,你好,,我和我的老公感情不和總是吵架,,我打算在今年離婚,我們名下有兩套房,,離婚的話這兩套房怎么分割,,離婚時房產分割是否要交稅?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是雙方自愿離婚的話,,那么財產分割就由雙方自己協商(意思就是可以不依照法律,,只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了)。 房屋繳稅這個問題,,不知道你問題的過戶稅還是其它的,。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房改房有哪些?離婚時房改房如何分割?”的全部內容,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房改房的分割方法,。關于離婚時房改房的分割方法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