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告離婚?
公告離婚,,顧名思義,,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fā)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具體來說,,是在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fā)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從表面上看,,公告離婚是一種新的離婚方式,,是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一種新方法,但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采用公告這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所以才被稱作公告離婚,。
公告離婚并不是任何離婚當事人都可以采用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行終止,,另一方無須公告離婚。這就意味著,,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從一方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另一方就恢復了再婚的自由,。這是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在法律后果上的最大不同,。公民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婚姻關系就自然終止,,而宣告失蹤的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失蹤一方的配偶只有同失蹤人離婚,才能恢復再婚的自由,。因此,,只有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為失蹤人的(尚不夠宣告死亡條件的),另一方才有申請使用公告離婚的可能,。
二,、公告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二)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發(fā)布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準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三)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并且要遵守法律關于公告期的規(guī)定,。
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fā)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對于出國后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四)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不用調解。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五)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解除婚姻關系就會成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網友咨詢:公告判決離婚判決書怎么送達?
當時是找不到他人了,,或者是他不愿意出庭來離婚了,,法院就做了缺席判決,現在這個判決書要怎么送達呢,?
婚姻幫律師解答:
送達判決書沒有固定的時間限制,,必須要確定被告收到了才算是送達成功,。二次送達是合法的。原告急于讓被告收到判決書,,急于判決生效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的程序不能這么簡單的,寄完了不管對方是不是簽收就算送達是根本不可能的,。二次趕快送吧,,如果還沒成功的話,那么就要趕快登報公告,,公告日期是從登報那天開始,,原來的這些時間是不算的,因為要給足被告時間才算合法,,不能總是站在原告的角度想,,還要想想被告如果覺得不合法了去上告,這案子再因為程序的事從頭再審,,那就更浪費時間了,。一般公告判決至少是兩個多月吧
小編結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并不是都能達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適用公告離婚是有條件的。更多公告離婚條件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