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捉奸拍照之后要求離婚,,捉奸證據(jù)的效力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捉奸拍照之后要求離婚
張女的丈夫王某與李女之間有婚外同居關系,,并因此逐漸導致夫妻感情惡化,,張女無奈欲起訴與王某離婚,并依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向王某索賠精神損失。但張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與李女有婚外同居關系的證據(jù),。某日中午,,張女假稱到外地出差,當晚回家發(fā)現(xiàn)王某與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當即拍了照,。事后張女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王某離婚,,并要求王某賠償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失一萬元,。王某同意離婚,稱已與李女認識一年多時間,,但否認其與李女之間有婚外同居關系,,并稱張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證據(jù)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認定其與李女有婚外同居關系的事實依據(jù),。
婚姻幫律師解答:
就本案而言,,首先,張女捉奸拍照的主觀目的在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非意在侮辱,、傷害對方。其次,,該行為也沒有違法,,因為張女作為王某的妻子,,有權知道其配偶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事實,,有權收集與該事實有關的相關證據(jù)。張女原來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與李女有婚外同居關系的證據(jù),,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況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公安等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張女進入自己家中,,對睡在自己床上的丈夫及李某進行拍照,,該行為既沒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是一種對他人人身施加的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事后張女也未將照片進行惡意公布,、流傳,,只是提供給法院用作主張自己權利的事實根據(jù)。因此張女捉奸拍照的行為是其丈夫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付出的必要代價,。雖然此時張女取證的權利與其丈夫的隱私權發(fā)生了沖突,,但綜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倫理道德的考慮,此時張女私人取證方面的利益應優(yōu)先于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隱私利益,,法律應優(yōu)先對張女的私人取證利益加以保護,,法院依法認定該證據(jù)有效并保護了張女的合法權益是正確的。
當然,,如果本案張女丈夫與李某的同居行為發(fā)生在賓館或李某家等張女家里以外的場所,,則此時張女的私人取證利益就會小于其丈夫(包括李某)的隱私利益,張女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闖入賓館或李某家中捉奸拍照的證據(jù)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根據(jù),。
二,、“捉奸”取得的哪些證據(jù)能到法院的認可?
(一),、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進入自家床邊,舉起照相機咔嚓拍下床上實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妻子訴丈夫離婚糾紛”一案中評析認為:“妻子在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小三與自己的丈夫,談不到思創(chuàng)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小三的其他權益如名譽前等還有待探討。那么要看他的目的,,傳播的范圍和后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政府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只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jù),這些都不違法,。
因此,,根據(jù)法官的態(tài)度,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叫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吳若等出個行為,證據(jù)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jù)有效地可能性較大,。
(二)、別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jù),不但取得證據(jù)不被法院采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三)、在公共場所取證的捉奸證據(jù)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fā)生性行為的現(xiàn)象,。如果發(fā)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逝去了狹義的隱私性,,并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力,,因此,,獲取的證據(jù)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小編結語:證據(jù)的取的必須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用捉奸舉證的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更多捉奸證據(jù)效力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