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財產怎樣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guī)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家具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jù)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的規(guī)定,對沒有協(xié)議約定的,應當?shù)确衷瓌t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二、同居債務怎樣處理
同居期間形成的債務到底該如何處理呢,?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為共同的債務??梢源_定份額的,,依份額承擔清償責任。
2,、因撫養(yǎng)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yǎng)各自的子女及贍養(yǎng)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案例分析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糾紛
原告:諶XX,,女,,40歲
被告:隆XX,男,,50歲
原被告于2000年認識,,后同居并于2001年生育一女,同居期間有財產若干,。2003年原被告領取結婚證,,后于2005年協(xié)議離婚,但原被告離婚后仍同居在一起,,2007年雙方復婚,,婚后增加財產苦干,2009年原被告再次協(xié)議離婚,,對財產及子女進行了約定,。離婚后原被告仍同居在一起,并于2011年再次生育一女,。其間被告于2008年認識了第三人徐某并與其同居,,現(xiàn)因被告不愿意再支付原告扶養(yǎng)費及子女撫養(yǎng)費而成訟。
筆者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向原告詳細了解了其與被告多年的情感狀況及財產狀況,,對于2009年第二次離婚時已經分配的財產已無再分配的可能,但對于第二次離婚后仍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依法予以分配(涉及一套從值二百多萬的別墅),,雖然現(xiàn)行婚姻法未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做明確規(guī)定,,但筆者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經歷了兩次結婚,、離婚后又同居在一起,與普通的男女同居關系是有很大區(qū)別的,,因此,,最大限度的為原告的利益考慮,提出了要求分割一半房產的訴求,,同時另外提起確認兩個女兒為親生子女,、要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訴訟。
現(xiàn)該兩案已圓滿解決,,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原告的權利,。但筆者卻通過該案發(fā)現(xiàn)一紙婚姻登記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同居男女應盡快補辦結婚登記,。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能像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共同分割,,對于一些犧牲自己在家當全職太太(母親)的女性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同居期間的男女應該簽訂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約定財產的分割辦法,,涉及不動產的應辦理產權登記,,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友咨詢:解除同居關系糾紛
同居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如何處理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同居期間所取得財產能夠證明屬于各自財產的,,由各自分別所有,,不能證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撫養(yǎng)問題,,雙方如果協(xié)商不成,根據(jù)對子女成長更為有利的原則確定,,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同居財產怎樣分割?同居債務怎樣處理?”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同居財產的分割方法以及同居是債務的處理辦法。關于同居財產?分割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