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三的財產(chǎn)能否受到保護?
「案情簡介」
1962年,,丁某與丈夫黃某某相識后結婚成家,,隨著歲月的流逝,夫妻兩人之間出現(xiàn)了一些矛盾,。1995年初,,黃某某因常到張學英的小店吃飯而與張結識,得知張是一位單身母親,,一人帶著一個小女兒度日時,,黃某某對張充滿了同情,經(jīng)常對她進行一些幫助,。盡管兩人之間的年齡差距相差20歲,,但兩人還是在1997年同居了。1998年,。張學英生下與黃某某的女兒黃小英,。丁某雖對黃某某的行為表示不滿,也找黃某某吵鬧過,,但是無濟于事,。由于黃與丁已經(jīng)有了孫子,所以丁某不愿離婚,,但也接受了黃某某與張學英同居的現(xiàn)實,。
2000年底,黃某某突然病發(fā),,經(jīng)檢查診斷為肝癌晚期。在黃治療的過程之中,,張學英拿出積蓄的一萬元人民幣,,治療一個月后,丁某知道了黃患病的情況,。此后,,丁某雖然對黃某某也盡過看護之責,但是畢竟積怨太深,,直到黃快死去時,,兩人時常還有爭吵。張學英因為沒有正式的名分,,在丁某知道黃的病情后,,就不敢再去醫(yī)院公開照顧黃某某了。
黃知道自己時日不多之后,,為避免自己死后丁某與張學英的財產(chǎn)糾紛,,于是再2001年4月18日晚,請求了律師和公證處的公證員以及幾位好友,,立下了口頭遺囑,。遺囑記載的遺言是:“我決定將我的住房補貼金,、住房公積金、撫恤金,、一套現(xiàn)與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以及我自己的手機贈與我的朋友張學英”,。并在遺囑中特別指出自己的骨灰由張學英負責安葬。不久,,黃某某久去世了,。
黃某某去世以后,其好友向丁某和張學英分別送達了遺囑,,張學英沒有想到黃某某會留下這樣一份遺囑,,一時感慨萬分;但是丁某卻拒絕承認這份遺囑的效力,扣住了黃的一切財產(chǎn),。在咨詢律師后,,張學英于2001年5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黃某某的6萬元遺產(chǎn),。
在訴訟中,,黃立遺囑時在場的人都證明黃當時神智清醒,所立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受到任何干預,,并且張學英和丁某均不知道黃所立遺囑的內(nèi)容。潞洲市的市民卻紛紛議論,,認為張學英這樣的人道德淪喪,,勾引別人的丈夫,還有什么資格要求分割別人丈夫的遺產(chǎn),。一時間,,該案成了當時潞洲市人們關注的焦點。
「判決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某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chǎn)的內(nèi)容上存在違法之處:黃的住房補貼金、住房公積金,、撫恤金,、一套現(xiàn)與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贈與張學英,而黃未經(jīng)丁某的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處理,,侵犯了丁某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且黃在認識張后,,長期與張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故該院依據(jù)《民法通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獲得遺贈財產(chǎn)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首先確定遺贈人黃某某立下書面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盡管遺贈人所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遺囑的內(nèi)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條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體現(xiàn),丁某本應享有繼承黃某某遺產(chǎn)的權利,,黃將財產(chǎn)贈與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丁某的合法財產(chǎn)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和《繼承法》為一般法律,,《民法通則》為基本法律,。依據(jù)《立法法》,《民法通則》的效力高于《繼承法》,,后者若與《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不一致,,應適用《民法通則》。該院認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
二,、如何追究第三者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第三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jīng)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第三者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同時,,《婚姻法》也明確規(guī)定,人們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婚外戀不但會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且也是損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對配偶人格價值不尊重的行為,,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許的。當夫妻生活出現(xiàn)矛盾時,,需要正視并正確地予以處理,。在婚姻關系未解除之前,忠誠是婚姻關系的基本要求,。
網(wǎng)友咨詢:關于婚姻中出現(xiàn)第三者,,離婚時的財產(chǎn)分割問題,,以及是否犯有重婚罪?
我的一個朋友(女)的老公,7,,8年前帶著家里的錢,,和第三者一起跑到了外地去過逍遙的日子,現(xiàn)在和那個第三者有了一個孩子,,大約5,,6歲,并且在外地買了車和房子,,但是這車和房子都是落戶在第三者名下,。我朋友有一兒(29歲)一女(23歲),在這8年中都以成婚?,F(xiàn)在我朋友家中共有2套房產(chǎn)和一輛汽車,,但是都是落戶在那個男人的名下,請問碰到這種情況,,根據(jù)新婚姻法,,如果現(xiàn)在起訴離婚,我們需要提供什么證據(jù),,離婚時的財產(chǎn)分割是怎么樣的,,那個男的是否犯有重婚罪,我們是否可以告他!
婚姻幫律師解答:
建議盡快報警,,你朋友的老公涉嫌遺棄罪和重婚罪,,如能證明其有婚外第三者,可以要求其對你朋友進行賠償,,分財產(chǎn)的的時候也可以多分,。
小編結語: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使是因第三者的介入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也不能要求小三來賠償損失,,只能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賠償。希望本文中小三的財產(chǎn)能否受到保護,,如何追究第三者的責任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小三的財產(chǎn)能否受到保護,如何追究第三者的責任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如何追究第三者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