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有小三離婚怎么判?
潘女士今年34歲了,6年前和老公結婚,,婚后生了一個女兒后,,就成了全職主婦?;榍?,老公只是在一個小廠打工,月收入2000余元,,婚后老公說要創(chuàng)業(yè),,開一家家具店,潘女士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借了10萬元的資金,,顧忌親兄妹的情感,,這筆借款都沒有打借條。
2008年左右,,老公的家具店漸漸有了起色,。潘女士知道老公有外遇,還是她的某個姐妹淘發(fā)現(xiàn)的,。
之后,,潘女士專門請人跟蹤了老公,并拍下了老公和二奶一起出門游玩的證據,。當時她也不想離婚,,還裝作若無其事地跟老公繼續(xù)生活了一年多,直到后來老公主動坦白了自己的外遇,,說必須離婚,,因為私生子上學要上戶口。
離婚過程中,,潘女士才發(fā)現(xiàn),,老公和二奶的房子是3年前買的,房產證上是二奶的名字,。而老公家具廠的法人代表,,不知道什么時候換成了老公的哥哥的名字,老公名下幾乎沒有一分錢資產,,夫妻倆除了現(xiàn)有的住房,,幾乎沒有任何共同財產,而欠潘女士兄弟姐妹的10萬元,,老公也不承認,。
在接受采訪的過程中,潘女士情緒很激動,不時冒出一句:“幫我請個律師,,告他個傾家蕩產,,要不就魚死網破,堅決不離婚,,讓他們一輩子都別想合法化,。”
婚姻幫律師解讀:
想要“離”得不吃虧,收集證據很關鍵
1.丈夫創(chuàng)業(yè)期向妻子的兄弟姐妹借了10萬的無借條欠款,,怎么討回?
婚姻幫律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用于生產經營,、共同生活的負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無借條情況下,,需要收集其他證據以證明確實存在該借款,否則無法主張償還,。
2.丈夫公司的法人代表突然更改為丈夫的哥哥,,妻子該怎么辦?
婚姻幫律師:對該公司的投資權益要看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情況,如果可以查明男方惡意轉移公司股權等投資性財產,,女方可以通過訴訟要求第三人賠償損失,,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男方主張損害賠償。
3.丈夫在外面有小三,,還生了一個兒子,,算不算重婚?潘女士收集的外遇證據,在判離婚時,,能起多少作用?
婚姻幫律師:和小三共同生活,,且生有小孩,符合雙方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特征的,,屬于重婚罪,。妻子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妻子收集的男方外遇證據,,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向男方主張過錯賠償。
4.這個案子對婚姻中的夫妻有什么啟示?夫妻在婚內,,可不可以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財產分割?
婚姻幫律師:必要的情況下,,特別是在對外負債這方面,建議應當立據為憑,?;閮蓉敭a進行清楚分割的方案雖不現(xiàn)實,,但必要的制約可以預防惡意轉移財產,。
二、小三是否應該受到保護?
蔣某與丈夫黃某于1963年結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黃某認識了張某,并與張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黃某患肝癌去世。在辦喪事時,,張某當眾拿出黃某生前的遺囑,,稱她與黃某是朋友,黃某對其作出了明確的處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蔣某繼承,,另一部分總值約6萬元的遺產遺贈給她,此遺囑經公證機關于4月20日公證,。遺囑生效后,,蔣某控制了全部遺產。張某認為,,蔣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按《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她有權獲得黃某遺贈的,。張某請求法庭判令蔣給付她的財產6萬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黃某臨終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部分財產贈與原告,,并經公證機關公證。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該遺囑處分了撫恤金,、住房補助金,、公積金等屬于死者配偶的財產和共同財產,侵犯了蔣某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同時,公證機關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進行公證,,違背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后又變更了遺贈人的真實意思,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撤銷其違法部分的公證,。且黃在認識原告之后,,長期與其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贈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蔣一直忠于感情,,直到黃某病危仍悉心照顧,,黃的行為侵犯了蔣的合法權益。故該院依法作出駁回原告獲得遺贈財產6萬元訴訟請求的決定,。
婚姻幫律師觀點一
一個獲得熱烈掌聲的判決,,就是符合法律的判決嗎?就是這個獲得了熱烈掌聲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評,,不能不給人以深深的思考,。這就是這個案件給人們的啟示。 看起來,,判決認定黃某立遺贈遺囑的行為是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這些道理是經不起推敲的,。將自己的一部分遺產遺贈給與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是要析產的呀!),對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違反呢?違反什么法律呢?這完全是對自己的私權的處理,,完全是對自己所有財產的處理,,完全是依照法律進行的民事行為,絲毫不具有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也絲毫不違反法律——這就是黃某遺贈行為的性質,。至于在這個行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違道德的問題,,這確實是真實的,。但是,在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法律具有絕對的權威,,不能因為一個行為不符合道德規(guī)范而無效。法院維護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決貌似公正,但是實際上卻在違背法律,,這就是破壞了民法的秩序,,損害了財產所有權的威信,置《繼承法》的規(guī)定于不顧,。這一判決維護的是道德,,但是損害的卻是國家法治的尊嚴,。
婚姻幫律師觀點二
反對法院判決者(以下簡稱反對者)認為該遺贈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最多是不符合道德規(guī)范,,法院維護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所以該遺贈行為合法有效,,張某享有受遺贈權。根據《民法通則》第6,、第7條的規(guī)定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該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分析一下黃某的遺贈行為,可以看出無論是《繼承法》還是《民法通則》都未對遺贈人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自己的非法同居者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似乎符合“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則,。但這種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包括社會經濟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風尚、公序良俗等,。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是為填補法律漏洞而設置的一般條款,,凡屬法律和國家政策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場合,可以此標準去判斷民事行為的合法性,。黃某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自己的非法同居者顯然是違反公序良俗,,道德風尚的行為,而不是反對者所說的對自己財產的正當處分行為,。俗話說“取之有道,,用之有度”,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尤其是在民事領域,,一個人的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而且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如果法院對黃某的遺贈行為予以認可,無疑將使廣大合法配偶產生不安全感,,因為本可以由其繼承的遺產很可能由于一紙遺贈書而歸非法同居者所有,,這會極大地傷害合法配偶者的感情,助長非法同居者的威風,,對整個社會良好道德風尚的形成極為不利,。
網友咨詢:我想問一下,,我的婚姻中出現(xiàn)第三者,第三者有刑事追究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構成重婚罪的話要承擔刑事責任!
小編結語: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系的法律問題,。而“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更多情況下以社會道德來調整,。希望本文對您有所幫助,。老公有小三離婚怎么判,小三是否應該受到保護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老公有小三離婚怎么判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