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如何懲罰第三者?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第三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第三者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同時,,《婚姻法》也明確規(guī)定,,人們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婚外戀不但會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且也是損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對配偶人格價值不尊重的行為,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許的,。當夫妻生活出現矛盾時,,需要正視并正確地予以處理。在婚姻關系未解除之前,,忠誠是婚姻關系的基本要求,。
二、小三的權益是否應該受到保護?
蔣某與丈夫黃某于1963年結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黃某認識了張某,,并與張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黃某患肝癌去世,。在辦喪事時,張某當眾拿出黃某生前的遺囑,,稱她與黃某是朋友,,黃某對其作出了明確的處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蔣某繼承,,另一部分總值約6萬元的遺產遺贈給她,,此遺囑經公證機關于4月20日公證。遺囑生效后,,蔣某控制了全部遺產,。張某認為,蔣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按《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她有權獲得黃某遺贈的。張某請求法庭判令蔣給付她的財產6萬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黃某臨終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部分財產贈與原告,,并經公證機關公證,。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該遺囑處分了撫恤金、住房補助金、公積金等屬于死者配偶的財產和共同財產,,侵犯了蔣某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同時,,公證機關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進行公證,,違背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后又變更了遺贈人的真實意思,,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撤銷其違法部分的公證,。且黃在認識原告之后,長期與其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贈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蔣一直忠于感情,直到黃某病危仍悉心照顧,,黃的行為侵犯了蔣的合法權益,。故該院依法作出駁回原告獲得遺贈財產6萬元訴訟請求的決定。
婚姻幫律師觀點一
一個獲得熱烈掌聲的判決,,就是符合法律的判決嗎?就是這個獲得了熱烈掌聲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評,不能不給人以深深的思考,。這就是這個案件給人們的啟示,。 看起來,判決認定黃某立遺贈遺囑的行為是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這些道理是經不起推敲的。將自己的一部分遺產遺贈給與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是要析產的呀!),,對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違反呢?違反什么法律呢?這完全是對自己的私權的處理,完全是對自己所有財產的處理,,完全是依照法律進行的民事行為,,絲毫不具有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也絲毫不違反法律——這就是黃某遺贈行為的性質,。至于在這個行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違道德的問題,這確實是真實的,。但是,,在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法律具有絕對的權威,不能因為一個行為不符合道德規(guī)范而無效,。法院維護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決貌似公正,,但是實際上卻在違背法律,,這就是破壞了民法的秩序,損害了財產所有權的威信,,置《繼承法》的規(guī)定于不顧,。這一判決維護的是道德,但是損害的卻是國家法治的尊嚴,。
婚姻幫律師觀點二
反對法院判決者(以下簡稱反對者)認為該遺贈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最多是不符合道德規(guī)范,法院維護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所以該遺贈行為合法有效,張某享有受遺贈權,。根據《民法通則》第6,、第7條的規(guī)定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該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分析一下黃某的遺贈行為,,可以看出無論是《繼承法》還是《民法通則》都未對遺贈人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自己的非法同居者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似乎符合“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則。但這種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包括社會經濟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風尚,、公序良俗等。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是為填補法律漏洞而設置的一般條款,,凡屬法律和國家政策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場合,,可以此標準去判斷民事行為的合法性。黃某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自己的非法同居者顯然是違反公序良俗,,道德風尚的行為,,而不是反對者所說的對自己財產的正當處分行為。俗話說“取之有道,,用之有度”,,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尤其是在民事領域,一個人的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而且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如果法院對黃某的遺贈行為予以認可,,無疑將使廣大合法配偶產生不安全感,,因為本可以由其繼承的遺產很可能由于一紙遺贈書而歸非法同居者所有,這會極大地傷害合法配偶者的感情,,助長非法同居者的威風,,對整個社會良好道德風尚的形成極為不利。
網友咨詢:我想問一下,,我的婚姻中出現第三者,,第三者有刑事追究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構成重婚罪的話要承擔刑事責任!
小編結語: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更多的是依靠社會道德來調整,。希望本文中關于法律如何懲罰第三者,,小三的權益是否應該受到保護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法律如何懲罰第三者,,小三的權益是否應該受到保護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小三的權益是否應該受到保護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