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北京市公安局在落實“隨父落戶”政策過程中要求對未婚先孕者所生子女做“親子鑒定”的內部規(guī)定,有人撰文認為公安機關將“親子鑒定”作為認定的證據(jù),,“顯然違背了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而“隨意剝奪非婚生子女的‘隨父落戶權’”,,是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南方都市報》8月25日)。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北京市公安部門要求未婚先孕者要做“親子鑒定”的內部規(guī)定,,并非針對非婚生子女,,而是另有目的——防止有人混水摸魚,將他人子女冒充自己“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女入戶,。就中國目前的社會情況而言,,城市特別是像北京這樣的大城市戶口有著怎樣的誘惑力可想而知;而在當前社會背景下,,一個生育過的女人再婚時會遇到很多障礙,,而男人卻相對容易得多;這就很難避免有人在利益誘惑下鉆政策的空子——出租自己的“父親”身份,,為他人違規(guī)辦理“隨父落戶”,。北京市公安局的規(guī)定正是為了避免出現(xiàn)這種情況。
只要進行“親子鑒定”的是正規(guī)的機構,,其結果的可信度和準確性就能夠得到保障,。 DNA“親子鑒定”作為一種遺傳學方法已經完全成熟,并在刑事案件 的證據(jù)認定方面廣泛應用,,為何不能將其應用于民事領域呢,?
對于婚生子女,有關部門已通過相關法律文書(如出生證,、戶口本)予以認定,,而對于非婚生子女,有關部門憑什么認定,,僅憑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嗎,?進行“親子鑒定”,并不是強制不強制的問題,,而是要不要提交證據(jù)的問題,。至于說“隨意剝奪非婚生子女的‘隨父落戶權’”是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就更可笑——只要“親子鑒定”確認,,有關部門就辦理入戶,,何來隨意剝奪之說?
北京市公安局的此項規(guī)定或許有值得商榷之處,,但并不存在“歧視”問題
【案情簡介】
原告安X2起訴稱:原告安X2與被告安X1的母親周X結婚后生育一子安X1,,后做親子鑒定發(fā)現(xiàn)安X1不是自己親生的……而且如果以后再結婚不能要二胎,必須指定鑒定所做親子鑒定并由法院判定之后才可以要二胎,。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具有血緣關系,。被告安X1答辯稱:我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經審理查明:原告安X2與被告安X1之母周X于2011年12月22日登記結婚,,2013年6月27日,,周X生一子,取名安X1,。后經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DNA親子鑒定得出安X2不是安X1的生物學父親,,安X2與周X于2014年7月19日協(xié)議離婚。
【法院認為】
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并結合周X自述事實可以認定周X所生之子安X1并非原告安X2親生,,原告安X2與被告安X1之間不具有因血緣產生的父子關系,。綜上所述,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安X2和被告安X1不存在親子關系,。
小編結語:通過以上文章可知,非婚生子女并不受歧視,。親子鑒定”并非歧視非婚生子女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