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夫妻離婚,,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應當平均分割,?
村民吳某結婚前與母親王某共同經營一個小超市,。吳某與孫某結婚后,王某自動退出,,超市由吳某,、孫某共同經營,夫妻倆每月有7000多元的收入,?;楹蟮谌辏艘蚋星椴缓?,孫某離家出走,。從此,吳某雇用了一個小工繼續(xù)經營超市,,但超市的大小事均由吳某一個人操心,。大約過了近一年,吳某見孫某仍未回來,,便通過孫某的父母聯(lián)系到孫某,,提出離婚。孫某表示同意,,但在分割超市財產時,,孫某提出近一年來的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分得1/2,。吳某認為,,超市本來就是他的個人財產,且孫某自己離家出走,,既未參加經營,,也未從事家務,無權要求分得超市收入,。
婚姻幫律師解答:
吳某可要求多分得自家經營的超市純收益,。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司法實踐中,,對這種經營純收益,,若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還需綜合考慮兩種情形:一是共同經營,,共同付出體力,、智力勞動;二是如果一方經營,另一方應在家庭事務上承擔更多的義務,,此類收益因為凝結了夫妻雙方共同勞動,,應共同成為收益的受益人。若一方經營,,另一方未盡一絲一毫的家庭責任,、生活經營責任,在分割時應適當少分,。夫妻離婚,,分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否應當均當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也就是說,依據公平原則可以“區(qū)別對待”,。
本案中,,超市系吳某婚前財產,且雙方分居期間完全由吳某一人獨立經營,,孫某沒盡任何責任,,依據上述法律解釋,吳某應當多分得該超市經營純收入,,孫某應少分或不分得,。
【相關知識】分居期間的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分居,,又稱為別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因而,,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我國現(xiàn)行法上未規(guī)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對于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是否仍然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有不同的認識。目前學界通說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tài),,但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小編結語: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在分割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收入差懸殊,,則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補償另一方,。更多分居期間的財產怎么分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