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差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guī)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diào)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qū)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guī)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zhì)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jīng)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nèi)。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jīng)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二,、隱瞞婚史可否判婚姻無效?
“女婿”利用離婚協(xié)議隱瞞已婚事實,,騙女兒與其結婚,最后東窗事發(fā),,身為父親的老張卻急匆匆來到了法院,,請求宣告女兒的婚姻無效。9月11日,,清城區(qū)法院經(jīng)過審理,,依法作出了宣告其女兒小玉與“女婿”阿金之間婚姻無效的判決。
同學聚會聚出的錯愛
小玉和阿金是小學同學,,自小就認識,,但后來一直沒有了聯(lián)系。2006年在一場同學聚會中,,小玉和阿金重新取得了聯(lián)系,,此時小玉得知阿金早已結婚,但婚姻生活過得并不幸福,,已走到了離婚的邊緣,。隨后,兩人持續(xù)保持著聯(lián)系,。2007年2月,,小玉看到了阿金和其妻子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但不確定阿金與其妻子是否真的已離婚,。不久,,小玉懷上了阿金的孩子,兩人便于2007年3月份到民政局登記結婚,。本以為已經(jīng)組建了一個幸福完整的家庭,,然而,小玉并不知道,,此時阿金并沒有解除之前的婚姻關系,。最終阿金因犯重婚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傷心的小玉也不得不去醫(yī)院進行人流引產(chǎn)手術,。
重婚導致婚姻無效
女兒被騙了感情,又傷了身體,,小玉的父親老張為此氣憤不已,。但更讓他憂心忡忡的是女兒在婚姻登記部門的婚姻狀態(tài)依然是已婚,,這樣她怎么能重新開始以后的人生呢?怎么才能恢復女兒的未婚身份?在咨詢過專業(yè)人士意見后,老張拿起了法律武器,,以申請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宣告女兒與“女婿”之間的婚姻無效,。清城區(qū)法院在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阿金在未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阿玉登記結婚,,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構成重婚,,其婚姻依法屬于無效婚姻,,據(jù)此作出了上述判決。(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據(jù)承辦法官介紹,,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分別是: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在四種無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還包括基層組織外,其余一律都僅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范圍內(nèi),。
網(wǎng)友咨詢:近親結婚是不是屬于無效婚姻?有結婚證還算無效婚姻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近親結婚屬于無效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無效
小編結語:無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因為男女雙方的結合由于不符合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實質(zhì)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希望本文中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差別,,隱瞞婚史可否判婚姻無效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差別,隱瞞婚史可否判婚姻無效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隱瞞婚史怎么判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