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分割,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guī)定,。因為,,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的雙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關系,而只是同居關系;夫妻財產制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是以合法婚姻的配偶身份關系為前提的,,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并非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其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被視為雙方共同所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時,,《婚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我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對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另外,,我國物權法又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筆者認為,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在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應按照婚姻法和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應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和物權法的規(guī)定處理,。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分割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1、主張同居期間的財產歸一方當事人所有的,,由該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主張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包括同居期間的收入證據、財產來源證據,、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實際證據,、財產屬于專屬用品的證據、財產的過去或現在的使用狀況等;證據形式可以是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
2,、主張同居期間的財產按份共有或按出資額確定的共有人,,由提出該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按份共有的約定協(xié)議書,,或二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視聽資料等;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賴以出資的收入證明等約定之協(xié)議書,,或二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視聽資料;財產現存方式與價值等。
3,、主張己方無過錯應多分或者照顧的,,對方有過錯應少分的,應當提供對方有過錯的證據,、及過錯程度的證據等。
4,、在處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時,,首先應當對第一個婚姻中的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不得將重婚者所有的財產都作為重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分割后確認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財產,,則不屬于重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因此,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明當事人之間財產的真實情況,,公平合理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的,,應視為按等額享有。
二,、患精神病是否構成婚姻無效?
方某以妻子陳某婚前患精神病為由,,訴之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無效。近日,,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方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方某與被告陳某于2004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3月6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5年6月起,陳某先后住院治療兩次,,經診斷為“精神分裂癥”,。2008年6月26日,法院宣告陳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3年2月,,方某向法院申請認定其與陳某的婚姻無效。
方某認為,,陳某在婚前隱瞞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的婚姻屬無效婚姻,故請求判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無效,。陳某代理人辯稱,陳某系在與方某結婚后才患有精神疾病,,即使陳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法律亦無明文規(guī)定患有精神疾病就不能結婚,故陳某與方某的婚姻系有效,。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所患的“精神分裂癥”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其《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發(fā)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者應屬“暫緩結婚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頒布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亦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fā)病期間”的患者確定為“暫緩結婚者”而非“禁止結婚者”,。
本案中,,被告雖患有精神分裂癥,但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原告在與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時處于發(fā)病期間,,故無論被告的精神分裂癥系在婚前還是婚后所患,,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應當確認為婚姻無效的情形。法院因此判決駁回了方某要求確認其與陳某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網友咨詢:我結婚年齡不夠,,托人辦的結婚證 算無效婚姻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被發(fā)現時,如果年齡合法了,,就算有效,。
小編結語: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性質屬于非訟案件,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適用特別程序更為恰當,。無效婚姻屬于違法婚姻,,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給予打擊,。希望本文中無效婚姻財產如何分割,,患精神病是否構成婚姻無效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無效婚姻財產如何分割,,患精神病是否構成婚姻無效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無效婚姻財產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