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死亡 另一方能繼承財產嗎?
一,、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
未按《婚姻法》的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進行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記后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
二,、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的情況
(一)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留給另一方,,則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權利繼承這份遺產。
三,、同居期間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產,,可以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即“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
非法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分割?按照有關規(guī)定,,同居的財產分割應先判定是否非法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1.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4.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xù),,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5.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6.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1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網友咨詢:同居糾紛
我老婆和我生活了十年,,有兩個小孩子,她現(xiàn)在想再嫁,,但是她家產什么都不要,,我可以起訴她嗎,用什么理由起訴她,,我們沒有結婚證,,
婚姻幫律師解答:
要先起訴確定孩子的撫養(yǎng)權,若法院判決小孩由你撫養(yǎng),,你老婆需支付撫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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