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怎么認定?
事實婚姻關系是國家有條件在一定期限內(nèi)承認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效力的一種婚姻關系,。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規(guī)定為: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起訴離婚時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在起訴離婚時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認定為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之后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時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在同居時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認定為同居關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認定為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這里所謂的同居關系,與以前稱的非法同居關系法律意義是一樣,,在法律概念上取消“非法”兩字是人權的進步,,是人性在法律上得到確認的體現(xiàn)。即非法行為應承擔法律后果,,而同居關系雖不受法律保護,,但并未確定為非法行為,。如試婚行為,以前算非法的,。
還有,,當事人僅對同居關系的解除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即不是法律關系,不屬于法律調(diào)整范疇,。如果由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系,,反證同居關系受法律調(diào)整。
二,、事實婚姻離婚財產(chǎn)怎么分配?
【基本事實】
1993年11月,,我與遲某都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5年3月,,姑娘余某與遲某之弟也都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007年3月,,遲某的父親去世。現(xiàn)在,,我與余某都想離開遲家,。
請問:我和余某能參與分配遲某父親的遺產(chǎn)嗎?
婚姻幫律師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12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2條之規(guī)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你與遲某于1993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在《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后;同居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所以 ,,你與遲某應是事實婚姻關系,,而不是非法同居關系。
自1994年2月1日頒布起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余某與遲某之弟于2005年3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后;同居時雖雙方都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他們之間卻應該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不是事實婚姻關系。
父親死亡后,,遲某與遲某之弟有權繼承他們各自應得的父親遺產(chǎn)的份額,。其中,遲某所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因你與遲某屬事實婚姻關系,,所以,應屬于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此,,你可以從這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取得一半的財產(chǎn)分配權;而遲某之弟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因余某與遲某之弟不是事實婚姻關系,,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余某隨之也不能取得遺產(chǎn)分配權,。 因此,,由于你與遲某屬事實婚姻關系,你能參與分配遲某父親的遺產(chǎn);而余某與遲某之弟屬非法同居關系,,余某隨之也不能參與分配遲某父親的遺產(chǎn),。
網(wǎng)友咨詢:我想問一下,,沒有領結婚證,,也沒有子女的事實婚姻,需要寫離婚協(xié)議?
沒有領結婚證,,也沒有子女的事實婚姻,,需要寫離婚協(xié)議書,怎樣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和對以后不會有什么顧慮,。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不需要離婚協(xié)議書,。
小編結語:自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新的婚姻法對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生活的夫妻,,只要補辦結婚證后就認定為合法夫妻,,未補辦的認定為事實婚姻。希望本文中關于事實婚姻怎么認定,,事實婚姻離婚財產(chǎn)怎么分配的知識對您有所幫助,。事實婚姻怎么認定,事實婚姻離婚財產(chǎn)怎么分配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事實婚姻離婚財產(chǎn)怎么分配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