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通過一則案例教大家了解兩個問題
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二、事實婚姻遺產該如何繼承?
案件情況:
楊先生和陳女士共同生活20余年,,2009年在一次朋友聚會后陳女士先回家休息,,幾個小時后卻被告知楊先生因突發(fā)心臟病去世。楊先生和陳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間做小生意多年有些積蓄約32萬元,,可這些錢都放在楊先生的股票賬戶內炒股票,,陳女士去銀行卻被告知自己不能取款,,而其中的錢款也全部被取走。到底怎么回事呢?原來楊先生和陳女士是半路夫妻,,各自都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楊先生和前妻王女士在離婚時有一個4歲的女兒,陳女士之前的婚姻也有一個女兒離婚時歸前夫撫養(yǎng),,兩人情投意合走在一起,,卻因生意繁忙等原因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二人想想都半路夫妻了只要感情好有沒有證也無所謂,,陳女士沒想到丈夫英年早逝而二人辛苦打拼賺來的積蓄卻被丈夫的前妻領走,,因此將王女士和王女士的女兒告上了法庭。
案件經(jīng)過:
被告王女士稱這是楊先生留給自己女兒的遺產,。理由如下:1,、楊先生生前沒有遺囑,應該按照法定繼承;2,、楊先生和陳女士雖然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陳女士沒有繼承權;3,、自己雖然是前妻也沒有繼承權,,但女兒是楊先生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所以有權利繼承,,也正是因為這樣經(jīng)過公證確認后,,自己才可以去銀行將錢取出來。4,、陳女士和前夫的女兒結婚時楊先生給了10萬,,自己的女兒結婚時也不應該少于這個數(shù)目,并且這么多年來丈夫都沒有支付過撫養(yǎng)費,,說是女兒結婚時一起給,所以32萬是合理數(shù)目,。
原告陳女士稱:這筆32萬的錢是自己與楊先生辛苦打拼賺來的,,自己應該有一半,并且自己也應該有楊先生的繼承權,。理由如下:雖然自己沒有和楊先生領取結婚證,,但已經(jīng)共同生活了20余年,屬于事實婚姻,,所以自己本應有一半,,并且也是楊先生的繼承人,并列舉了自己女兒結婚時楊先生以父親身份上臺講話的視頻和居委會開具的二人以夫妻名義生活20余年的證明,。
案件結果:
經(jīng)法院審理后判決:32萬中有16萬應屬于陳女士所有,,另外16萬由陳女士和王女士的女兒共同繼承,,王女士應返還陳女士24萬元。理由如下:楊先生和陳女士雖然沒有結婚證,,但從證據(jù)來看二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構成事實婚姻,所以32萬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女士本應有 16萬,,其余16萬應由法定繼承人陳女士和王女士的女兒共同繼承,每人8萬,。
律師提醒:
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半路夫妻認為感情好就可以了,,并不特別在意是否有結婚證,但這會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如本案中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同居共同生活的,,即使對外以夫妻相稱也無法認定事實婚姻,這將對陳女士繼承丈夫的遺產造成的巨大的麻煩,。所以,,半路夫妻如果真的愛對方一定要給對方一個名分。
網(wǎng)友咨詢:婚姻法中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指那些行為?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一般來說,,以夫妻名義有兩層涵義:一種是采取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他們是夫妻關系,例如對別人說他們是夫妻等情況;另一種是采取非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沒有明示表示他們之間是夫妻關系,,但他們的行為舉止等日常生活狀態(tài)在別人看來等同于夫妻,即讓別人有理由認為他們是夫妻,。
法條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小編結語: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的人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應當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尤其關鍵的是,,事實婚姻的男女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成為事實重婚,。希望本文中關于事實婚姻如何認定,,事實婚姻遺產該如何繼承的知識對您有所幫助。事實婚姻如何認定,,事實婚姻遺產該如何繼承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事實婚姻遺產該如何繼承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