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財產(chǎn)怎么分割?
1.事實婚姻的財產(chǎn)分割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chǎn)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chǎn)依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chǎn)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chǎn)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一般按共有財產(chǎn)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chǎn),一般按個人財產(chǎn)對待;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認定標準如下:
(1)、雙方共同財產(chǎn)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chǎn),,事實婚姻離婚后一方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chǎn),,都不屬于共有財產(chǎn),。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guī)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chǎn),不屬于共同財產(chǎn),。
(2),、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shù)呢敭a(chǎn),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3)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二,、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一男子有事實婚姻后又先后與兩名女性同居生子被判刑1年
案件經(jīng)過
陳某和王女士1977年插隊時戀愛,,未辦結婚登記就于1979年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幾年后兩人先后回滬,,彼此的戶口簿,、單位檔案及獨生子女證上均標明雙方是配偶關系。
1993年起,,陳某分別與兩名婦女先后以夫妻名義同居,,分別生育一子。
2010年8月,,王女士訴陳某重婚,,一審法院認為不能認定陳某為“有配偶的人”。
此后,,市婦聯(lián)有關人士高度關注,,認為在適用法律上有誤。
2012年1月,,法院判決認定陳某構成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12年8月,,市一中院作出駁回陳某上訴的終審裁定,。
陳某和王女士沒有辦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數(shù)年育有一女,其間陳某又與另兩名婦女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分別生育一子,,這樣的“負心漢”能否被判重婚罪?8月23日,,上海市婦聯(lián)公布了一起婦女權益受侵害案例,今年8月,,市一中院駁回了“負心漢”陳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判決其構成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這起一波三折的重婚案件在婦聯(lián)組織的密切關注下,,終于塵埃落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據(jù)了解,,該案是上海首次在判決書中認定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的判例,。
存在事實婚姻關系
據(jù)了解,王女士與陳某于1977年在插隊落戶時認識并戀愛,雙方未辦結婚登記就于1979年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兩人先后回滬后,,于彼此的戶口簿、單位檔案及獨生子女證上均標明雙方是配偶關系,。但1993年起,,陳某分別與另兩名婦女先后以夫妻名義同居,并分別生育一子,。
2010年8月27日,,市婦聯(lián)派員旁聽了某區(qū)法院對王女士訴陳某重婚一案的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王女士與陳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能認定陳某為“有配偶的人”,故陳某等均被判無罪,。上海市婦聯(lián)有關人士在對案件充分研究之后認為,,有多項證據(jù)證明原告王女士與被告陳某之間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比如王女士與陳某自1979年即相戀同居,,育有一女;回滬后王女士以陳某妻子的名義將戶籍遷入以陳某父親為戶主的房屋內(nèi);王女士與陳某以夫妻名義申領了女兒的獨生子女證;陳某單位基于陳某,、王女士婚后無房增配住房一套。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上事實足以認定王女士與陳某之間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另外,一審法院判決書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認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人,,不能認定為法定的‘有配偶的人’”在適用法律上有誤,我國法律承認事實婚姻,,既然事實婚姻是合法婚姻,,理應對其加以法律保護,重婚者的行為侵犯的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罪中的“配偶”應包括事實婚姻形成的夫妻雙方,。根據(jù)最高法院有關批復規(guī)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實施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而在本案中,陳某與王女士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認定為重婚罪。
提醒女性自我保護
為此,,市婦聯(lián)專門為王女士重新聘請了原市政協(xié)委員,、女律師協(xié)會會長繆林鳳律師為其代理案件的上訴,。市婦聯(lián)同時專門致函市一中院,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在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公正裁決。市一中院從法律上,、社會影響等方面對王女士訴陳某等重婚一案進行充分研究后,,于2011年7月做出了發(fā)回重審的裁定。某區(qū)法院于2012年1月判決認定陳某構成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2年8月,市一中院作出依法駁回陳某上訴的終審裁定,。
市婦聯(lián)有關人士表示,,在各級婦聯(lián)信訪接待中,婦女反映各類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個案不在少數(shù),,提醒女性朋友,,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一要注重自我保護,,要與對方履行法律意義上的結婚登記手續(xù),,否則一旦日后發(fā)生糾紛,其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難度將大大增加;二是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要保存好有關材料,。該案中的原告正是保留了戶籍及遷移證明、獨生子女證明,、住房調(diào)配單等證據(jù),,才依法認定被告陳某有配偶而重婚的行為。
網(wǎng)友咨詢:如何界定事實婚姻?
如何界定事實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點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現(xiàn)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在94年2月1日前開始同居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jīng)具備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
小編結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希望本文中關于事實婚姻財產(chǎn)怎么分割,,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的知識對您有所幫助,。事實婚姻財產(chǎn)怎么分割,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事實婚姻財產(chǎn)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