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有哪些?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nóng)村特別是邊遠地區(qū),,事實婚甚至占當?shù)鼗橐隹倲?shù)的百分之六,、七十。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有哪些呢?
1.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nóng)村特別是邊遠地區(qū),,事實婚甚至占當?shù)鼗橐隹倲?shù)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xù),。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j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qū),,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xiàn),。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tài)。
2.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nèi)容上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nèi)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nèi)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qū)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3.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事實婚姻的構成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jīng)具備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事實婚姻的效力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qū)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zhì)條件的,,婚姻法已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guī)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guī)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二,、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區(qū)別?
通過一則案例為大家講解一下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區(qū)別
4月19日,,李女士突然接到朋友來電:“你老公的電腦壞了拿到我這來修,我發(fā)現(xiàn)里面有很多他和另外一個女子的結婚照,,你快來看看,。”李女士震驚不已,原來自己眼里的“小三”,,竟與丈夫存在事實婚姻,。她一怒之下報警。
日前,,李女士的丈夫已被刑拘,。
與她人重婚辦了儀式?jīng)]領證
李女士今年41歲,祖籍湖北天門,。1998年,,她與同為天門籍的張某成婚?;楹?,夫妻關系不太和諧,吵鬧比較頻繁,。1999年,,李女士為張某生下一個女兒。
2000年,張某無意間得知黃石一工廠招工的信息,,于是,,舉家搬遷,落戶黃石,。來到黃石,,張某的事業(yè)發(fā)展比較順利。在工廠打工有了一定的積蓄后,,他便出來單干,開了個小廠,,做起了老板,。
2009年,經(jīng)朋友介紹,,張某認識了1985年出生的陳某,。陳某是黃石本地人,年輕貌美,。張某心花怒放,,遂隱瞞自己已婚身份與陳某談起了戀愛。
2011年,,陳某懷孕了,。在陳某家里人的催促下,張某與陳某舉辦了結婚儀式,,并用相機記錄下了當時的場景,。知道自己重婚,張某這一次結婚沒領結婚證,。
冒用他人身份領證怕事情敗露才離婚
2011年底,,陳某為張某生下一個兒子,張某高興不已,。孩子越長越大,,沒領結婚證,上戶口成了問題,。愛子心切的張某決定鋌而走險,,他冒用遠在廣西的堂弟的身份信息,通過移花接木的手段,,辦理了一張假身份證,。身份證上的登記照是他本人,身份信息卻是堂弟的,。通過假身份證,,張某和陳某成功辦理了結婚證,解決了孩子的戶口問題。
丈夫常年不歸家,,原配李女士猜到其在外面有了“小三”,。打聽到“小三”的工作單位后,2011年,、2012年間,,李女士曾多次去陳某工作單位與她理論、爭吵,。由于李女士的大鬧,,張某害怕她知道自己重婚后產(chǎn)生不利影響,遂于2013年與陳某辦理了離婚證,。
小三不僅是小三原配怒告丈夫重婚
張某常年不歸家,,對女兒也沒有盡到撫養(yǎng)的義務。“高興的時候給兩百塊生活費,,不高興的時候不聞不問,。”李女士說,她除了和丈夫吵架,,去“小三”的單位鬧事之外也別無他法,。可是她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眼里的“小三”竟然與丈夫存在事實婚姻,。“看到他們的結婚照,我徹底被激怒,,決定報警,,讓法律去制裁他們。”李女士說,。
經(jīng)過幾個月的調(diào)查,,7月8日下午,張某被黃石西塞山刑偵一大隊刑拘,。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網(wǎng)友咨詢:事實婚姻要分開怎么辦 ?
我有一朋友他們是很多年的夫妻,,因為當時沒有辦結婚證,,現(xiàn)在倆人要分開怎么辦啊
婚姻幫律師解答:
2004年2月1日前沒有登記而結婚的為事實婚姻,雙方離婚需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除,。2004年2月1日后沒有登記而結婚的,,是同居關糸,可自行解除,。
小編結語: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希望本文中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有哪些,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區(qū)別的相關知識對您有所幫助,。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有哪些,,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區(qū)別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