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房產怎么繼承
再婚家庭房產的繼承,,如果去世一方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辦理。
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辦理,。對此,再婚家庭房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一方去世后,,屬于去世方的房產的一半配偶及去世方的子女均有繼承權,一般情況下,,由去世一方的配偶及去世一方的子女共同均等繼承,。
再婚家庭房產如果是再婚前去世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且與繼子女又無撫養(yǎng)關系的話,,則由去世一方的配偶與子女繼承,;如果是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且與繼子女又有撫養(yǎng)關系的,,則一半財產由妻子和雙方各自子女共同繼承,。
哪些人可以繼承房產
房產繼承人包括法定房產繼承人和遺囑房產繼承人。法定的房產繼承人也就是法定繼承人,,而遺囑房產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立有的有效遺囑中指定的房產繼承人,。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独^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
案例分析
家庭共有的房屋如何繼承
老武生于1938年,,與老伴同屬一個單位,兩人育有兩個女兒,,該兩個孩子大學畢業(yè)后,,均進入父母所在的單位工作,與父母成了同事,。1993年房改,鑒于老武一家四口的居住情況,,單位為老武一家四口調配了一間120平米的三居室,,此后進行房改,單位統(tǒng)一組織職工低價購買單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將產權辦在了老武的名下,。
2007年3月,老武的妻子因病去世,。此后兩個女兒也都分別有了自己的小家,。為了照顧父親的生活,,女兒為老爸找了一個保姆,該保姆姓王,,不僅把老武的生活安排的井井有條,還督促著老武鍛煉身體,,經常談心聊天,。日子久了,二人之間有了感情,。后來,,明理的女兒同意二人的婚事,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
為了給王姓妻子一個安定的未來,,老武留下遺囑,決定將自己名下的這套房子給妻子一半,。老武死后,,王姓女人持遺囑要求分得一半房產。二個女兒接到法院傳票,,方知父親將全家共有的房產私自處分了一半給王妻,,于是委托張曉黎律師代理訴訟,律師經過分析,,認為,,“老武無權自行處分家庭共有財產”,決定反訴要求確認遺囑無效,,依法進行法定繼承,。
庭審中,王姓妻子堅持認為房產證上產權人起初只有老武一人,,房子的產權也理應歸老武一人所有,,故認為老武有權對房屋進行處分。律師當庭出示了充分的證據,,并進行了充分的說理和辯論,。
最終,法院支持了子女的反訴請求,,本案依法進行析產后,,進行法定繼承。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共有主要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對該項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具體來說,,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有確定的份額,,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例如兩個無特殊關系的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輛車,,即出資人可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對該車具有處分權,。各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可以出賣、贈與,,并可繼承,,但在出賣時,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同樣地,,如果因共有物對他人造成損害需要進行賠償的,共有人也應按照其各自的份額負擔相應的債務,。
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在管理中共有人意見不一致時,則按照持有份額較多的共有人的意見進行管理,,經過共有份額半數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進行管理處分。如果需要對共有物進行分割,,則按照共有人所持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在共同同有中,共有人并不按照份額對共有物行使權力承擔義務,,而是共同對共有物進行管理和處分,,對于共有物,各共有人均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fā)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fā)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因家庭關系而產生的家庭共同財產關系等,。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因此原則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共同共有人因經營共有財產對外發(fā)生的財產責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全體共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每個共有人都有義務負擔全部的債務。除因共有關系消滅以外,,比如夫妻離婚等,,共有物一般不得分割。
本案中,,老武名下的房子是其所在單位分給老武整個家庭的,,是給單位職工的一種福利,在分房時,,老武夫婦及其子女均在該單位就職,,因此雖然房產證上僅注明老武為產權人,但房子實際上是老武一家四口共同所有,。老武的妻子去世后,,她所享有的房產份額應當依法發(fā)生繼承,但老武與兩個女兒并未分割遺產,,對于這部分遺產,,老武與女兒父女三人依法也屬于共同所有。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對于共同共有物的處分,,原則上應爭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方可為之,本案中,,老武在并未爭得子女同意的情況下,,也未進行析產繼承的情況下,就自行將房產進行處分,,王姓妻子也不能舉證證明其他兩個女兒同意,,所以老武的遺囑對房產的處分屬無權處分行為,依法應當在析分財產后進行法定繼承,。
網友咨詢:父親去世后房產繼承問題
父親多年前去世,,留下三室一廳的房子和一兒一女,房產曾做過公正留給母親,,現在母親想立遺囑將房產全部留給兒子,,請問母親是否有權處置全部房產?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房產所有權是你母親,,你母親就有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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