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適用情形
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xié)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適用法定繼承處理被繼承人遺產時,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主體范圍,。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1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12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作為代位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案例分析:
遺棄被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
【案例概況】
據(jù)新聞晨報報道,,2004年4月,管女士與前夫離婚后來滬打工,。2007年10月,,經人介紹與黃某登記結婚?;榍?,黃某與父母共同擁有滬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產權?;楹?,因黃某身體原因,管女士與黃某只共同生活了兩三個月 便分居,,在沒有辦理離婚的情況下,,管女士拋下患病的丈夫回老家,兩人再無往來,。此后,,黃某及其父母均因病相繼去世。黃某膝下無子,,三人在患病期間由黃某的四個兄弟照料,。2010年4月,管女士與前夫登記結婚,,兩個月 后又離婚,。去年年底,管女士得知黃某去世,,即向寶山法院起訴,,要求繼承黃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遺產。庭審中,,黃某的四個兄弟均表示原告對房產無權繼承,,因為她拋棄了生病中的丈夫,沒有盡到做妻子的責任,,又與他人結 婚,,所以已不是黃家人。而與之相反,,雖然五弟從小送給別人家領養(yǎng),,但他沒有與黃家斷絕來往,,長大后一直相互走動,也對父母盡到了孝道,,應當享有繼承權,,故對滬太路的房產,主張應由四兄弟平均繼承,。管女士稱,,當 時因為黃某沒有工作,自己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養(yǎng)活自己,,此事也與黃某說過,。她與黃某系合法夫妻,至于跟前夫另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是由于雙方為了處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補辦的結婚登記,,并非以結婚為目的,且沒有以 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管女士人為其對黃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且是黃某唯一的繼承人。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對于黃某的遺產,,管女士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本應由其繼承,,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而管女士在與黃某結婚登記后,,僅共同生活兩三個月,雙方就無往來,,并且在與黃某夫妻關系仍然存 續(xù)的情況下,,又與案外人登記結婚,更在黃某生病期間不聞不問,,其已構成遺棄,,喪失繼承權,故判決房屋歸四名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4產權,。
【律師點評】
按照《繼承法》的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則喪失繼承權,。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法定繼承人是否存在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而法律上對遺棄被繼承人是如何認定的呢? 對此,,楊東律師分析表示:
首先,,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本案中黃某既無勞動能力也無生活來源,,且管女士存在拒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都是需要舉證的關鍵,無勞動能力可以從“病癥及周期”等材料證明,,無生活來源可以從“實際的工作收入”加以證明,,而撫養(yǎng)義務可以提供第三方如居委會、鄰居證明四兄弟照顧情況,,當然管女士對自己的撫養(yǎng)義務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其次,從法條上來看,,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jié)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只有在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下,,才會喪失繼承權。
第三,,按照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本案中管女士并未得到黃某生前的寬恕,,而且管女士在與黃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還與案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涉嫌重婚罪,,且也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為一般人都不能接受,,更不要說黃某本人,。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法院主要是從上述幾點來認定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而一旦構成遺棄,,依法則喪失繼承權。
網友咨詢一:轉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過戶被繼承人的遺產房產嗎,?
父母房產遺產,,子女5人,其中2人死亡,。亡兄女兒18歲,,是轉繼承人,名下無房產,,現(xiàn)居住遺產房產,。法庭房產定價后,,亡兄女兒提出購買房產,目前沒有錢,,以后有錢再還錢,。法定繼承人有錢購買房產。法官傾向判給亡兄女兒(轉繼承人)房產,。如何還錢給繼承人,,法官不管。法定繼承人不同意,,法庭可以這樣宣判嗎,?轉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過戶被繼承人的遺產房產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無遺囑且其他人均沒放棄則法定繼承,,死者的亡兄去世則由女兒代位繼承他應分得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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