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離婚糾紛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原告徐某與被告李某相識半年后,于2008年5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自2009年1月原告懷孕開始,,被告經(jīng)常出入娛樂場所夜不歸家并染上賭博惡習。女兒出生后,,被告對女兒照顧甚少,。2009年后的三年時間里,被告在娛樂場所和賭桌上花費10萬余元,。原告多次規(guī)勸被告回家好好生活都未見成效,,雙方因此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另因為被告在結婚后未盡到丈夫和父親責任,,有賭博和嫖娼惡習,,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造成了原告巨大精神壓力和精神損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法院在審理后判決準予原告,、被告離婚,,并對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進行了處理,但駁回了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
婚姻幫律師解析:
如今,,在很多離婚案件的起訴狀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諸如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青春損失費等請求,。其中的原因五花八門:有一方出現(xiàn)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有一方與他人同居;有一方有家庭暴力;還有因為有一方賭博,、嫖娼等惡習;更有甚者只是因為自己的美好青春葬送在對方手中……
事實上,我國《婚姻法》對以上的叫法不一的賠償請求有明確的規(guī)定,,實踐中將其統(tǒng)稱為離婚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行為作出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第二條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理解為三個月以上,。而重婚、虐待和遺棄行為則可以參照刑法條文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很多的列舉條文中都會有兜底條款以彌補列舉的不足,但在此離婚損害賠償條款中并無兜底規(guī)定,,也就是說,,只有在過錯方出現(xiàn)條款中的五種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法官不能隨意擴大該條文的適用范圍,一方提出的,、不符合該條款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不能被認可的,。
小編結語:提醒下大家在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時也要對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既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要學會正確的使用法律武器,,最有成效的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