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二奶”犯法嗎?
法律對于包二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對于這種行為只能在道德上進行譴責,。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的行為(如男方跟二奶領了結婚證),,則屬于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行《婚姻法》中的重婚條文,,一般的解釋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它要求被告必須分別和兩個不同對象有兩張結婚證,,或是不僅婚外同居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起碼要有鄰居指證婚外公開同居者為公開夫妻。在實踐中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出現,,絕大部分“包二奶”的人都不會去領取結婚證,,因此要追究“包二奶”丈夫的重婚罪是相當困難的。
二,、新婚姻法關于包二奶的規(guī)定有哪些?
1.新婚姻法修訂對“包二奶”規(guī)定
關于法律應如何對待“包二奶”問題,,婚姻法修訂過程中,各種意見爭論激烈,。一種意見認為,,應采用刑法手段嚴厲打擊“包二奶”行為。理由在于:一是包二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大嚴重于重婚,,因為重婚畢竟是極少數人所為,,而涉及“包二奶”的人近些年中呈不斷增長趨勢,有愈演愈烈之勢;二是“包二奶”引發(fā)了干部隊伍的腐敗,,如近年來揭露出來的重大的貪污,、受賄案件的主要案犯,大多存在包養(yǎng)情婦問題;三是因“包二奶”引發(fā)的婚姻家庭糾紛不斷上升,,相關的違法犯罪案件明顯增加;四是“包二奶”當事人不以夫妻名義相處,,只是為了逃避法律的打擊,其對一夫一妻制的沖擊和威脅,,與重婚不相上下;五是“包二奶,,”者大多非法生育有子女,對計劃生育國策造成了極大干擾,。正因如此,,廣東省有關部門曾在新婚姻法出臺前制訂了本地解決“包二奶”問題的措施,,規(guī)定雙方連續(xù)同居 6個月以上視為重婚;雙方育有子女的視為重婚;等等,起到了較好的效果,。所以,,有學者認為,應該借鑒廣東經驗,,擴大重婚罪的解釋,,采用刑法手段進行治理,才能奏效,。有個別學者提出引用刑法中打擊嫖娼賣淫行為的相關條款來打擊“包二奶”,。
相反的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用法律手段嚴格管理性關系,,是不合適的,。婚姻法不必管“包二奶”,,刑法更不應介入男女關系中去,。但多數學者認為,重婚罪擴大解釋沒有法理依據,,“包二奶,,問題應具體情況采取不同對策解決。對于構成重婚的“包二奶”行為,,應依照刑法關于重婚罪的規(guī)定加以處理,。對于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為,嚴重損害了一夫一妻制,,有必要明確規(guī)定予以禁止,,并要求相關過錯行為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新婚姻法對“包二奶”原則性規(guī)定
很顯然,,新婚姻法體現了多數人的看法,。新婚姻法總則對“包二奶,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如新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具體法律制度規(guī)定中,,又進一步落實了總則的精神,。如新婚姻法第32條明確將“包二奶行為作為配偶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再如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包二奶”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法律調整的是人們生活規(guī)范的最低限,,不宜過于細化;而且,,將“包二奶”問題用詳盡的法律條文固定下來也是不現實的。新婚姻法規(guī)定了重婚可以自訴,可以公訴,,使得涉嫌構成重婚的“包二奶”問題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立案偵查,,避免受害人個人查證困難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包二奶”問題不能單靠擴大刑法的打擊范圍來遏制,。雖然運用刑罰手段最具威懾力,,也最為有效,,因為刑法是對危害社會行為最嚴厲的處罰;但是,,“包二奶”的情況較為復雜,宜通過法律,、黨紀,、政紀等多種手段綜合運用解決。當然,,受害人舉證過錯一方“包二奶”時舉證難的問題的確存在,。不少受害配偶盼望出臺強有力的法律手段懲罰第三者或有婚外情的當事人,以捍衛(wèi)家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新婚姻法作為一部全國性的婚姻法,在保護合法婚姻的前提下,,要考慮法律對策的效益,、立法技術、世界婚姻立法的趨勢等多種因素,,避免打擊面過寬,、累及無辜,誘發(fā)更多家庭破裂,。
3.法律對“包二奶”規(guī)定的完善
“包二奶”等婚外同居現象一直是法學界的爭論熱點,。不久前,廣東省送交省人大審議的《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稿)》中規(guī)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同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將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最終,,此條規(guī)定在省人大表決通過的實施辦法中被刪除,。
這條規(guī)定之所以被刪除,是因為“公安機關介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立法任務,。它不可能被通過,因為完全缺乏上位法上的根據,。” 在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文件中,我們確實沒有看到有關“包二奶”的字樣,但筆者認為,,并不能因此就斷言處罰“包二奶”缺乏法律根據,。
按照現行的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也明文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來看,,雖然“包二奶”在形式上并沒有經過婚姻機關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不可否認,,它已經具備了構成重婚罪的基本要素:有配偶而與他人實際同居;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有配偶而與他人有較穩(wěn)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wěn)定的同居關系,,有相對固定的住所; 有配偶而與他人的關系為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
一般說,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長期同居生活。
盡管“包二奶”情況很復雜,,但也不可否認,,“包二奶”在有的情況下只是婚外同居,在有的情況下,,確實已經構成重婚,。重婚并不要求雙方一定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住房,、舉行婚禮等外在表象特征,也不意味著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固然,對重婚要縮小打擊面,,但我們既不能對所有的“包二奶”都予以刑罰打擊,,同樣,也不能對所有的“包二奶”都不予以刑法打擊,。
由于我國法律承認了事實婚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明確規(guī)定要對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可見,“包二奶”在很多情況下雖然不是以公開的夫妻名義存在,,但實質上不過是重婚的另一件“馬甲”,,同樣侵犯了事實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重婚罪,,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干預,,真正缺乏的應該是操作層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對細節(jié)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據。
網友咨詢:我給別人做二奶,,情人給我出錢買的房子,并公證贈送給我,情人老婆起訴可以要回房子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婚后財產屬于共同資產,,個人無權贈送處理,?;榍柏敭a例外。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不能確定他老婆能不能要回,。
小編結語:一般來看,雖然“包二奶”在形式上并沒有經過婚姻機關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不可否認,它已經具備了構成重婚罪的基本要素,。關于包二奶犯法嗎?新婚姻法關于包二奶的規(guī)定有哪些?的知識,,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包二奶犯法嗎?新婚姻法關于包二奶的規(guī)定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新婚姻法對包二奶的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