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自愿通過協(xié)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按協(xié)議處理,;如果協(xié)議產生分歧或者協(xié)議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怎樣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網友咨詢:婚后購置的金銀首飾離婚要按共同財產分割嗎,?
陳偉說,,2001年,他與家住新洲徐古鎮(zhèn)的初中同學李小麗結婚,。1年后,,因經濟壓力陳偉去廣州打工,所有收入均寄回家中給妻子保管,。妻子李小麗愛漂亮,幾年下來買下總價值3萬多元的首飾,。
今年5月,,陳偉回家發(fā)現家中幾乎沒有存款,詢問后才知,,原來妻子把大部分積蓄買了首飾,。為此,陳偉與妻子發(fā)生爭吵,,此后兩人關系一直不和,,并決定協(xié)議離婚。
陳偉說,,家里值錢的東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小麗平分這些首飾,但李小麗卻認為這些首飾是她的個人財產,,夫妻倆為此爭執(zhí)不下,。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這些首飾中李小麗“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經常使用,,價值不高的首飾,可作為李小麗的個人財產予以尊重,。
但同時“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勺们榉颠€。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小編結語: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xié)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更多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