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生了我老公的孩子,,但是他們沒有同居,我可以告他們重婚罪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不能,,但足以證明男方有出軌行為,可以請求分得全部或大部分財產
一,、重婚行為該怎么認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認定為重婚: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xù)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y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2、一般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
我國現(xiàn)行刑法沒有規(guī)定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但我認為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guī)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梢姡鼗榘ǚ缮系闹鼗楹褪聦嵣系闹鼗?。
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xù)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