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我老公和他前期離婚很多年了,,但他前妻從沒給過子女任何撫養(yǎng)費,,應該怎么跟他要撫養(yǎng)費?
我老公和他前期離婚很多年了,但他前妻從沒給過子女任何撫養(yǎng)費,,理由說沒判給她,,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們應怎么跟他前妻要撫養(yǎng)費呢,?
婚姻幫律師解答:
看看當時的判決或者協議,,如果孩子有需要可以以孩子名義起訴
一、如何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子女的撫養(yǎng)費怎么承擔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guī)定:“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讀的,。
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撫養(yǎng)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guī)定:“撫養(yǎng)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y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yī)療費,,在撫養(yǎng)費的標準(20~30%比例)范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