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yǎng)費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楊XX,,男,公民身份號碼440XXXXXXX
答辯人與田XX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欠付田XX撫養(yǎng)費,。答辯人已按與田X燕的協議向其支付了田某楊2014年8月1日前的全部撫養(yǎng)費,。
二、答辯人未及時按協議向原告監(jiān)護人田X燕付款的主要原因是未將田X燕的收款賬號留存,,付款時未能找到賬號,,且合同上的賬號錯誤,才導致付款不能,、付款延期,,并非答辯人有意拖延。
三,、原告主張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撫養(yǎng)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原告的成長亦不利。
其一,,如上所述,,答辯人不欠付原告田XX撫養(yǎng)費,且遲延付款是客觀原因所致,,不是答辯人惡意為之,。
其二,答辯人收入一般,,尚需要養(yǎng)老撫小,,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高達65萬元的撫養(yǎng)費。
其三,,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也不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長,。原告年僅3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jiān)護人其母田X燕也僅20多歲,,如果將如此大額的錢一次性由田X燕支配,難以保證田X燕能為原告的生活,、成長之必要妥善保管利用此款,,保障原告的健康成長。
其四,,從合同和訴訟主體來看,,與答辯人達成每月3500元撫養(yǎng)費的協議的是原告之母田X燕,并不是原告本人,,因此,,原告沒有按合同約定金額主張答辯人支付撫養(yǎng)費并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訴訟主體權利。
四,、原告主張按5500元/月標準支付撫養(yǎng)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3年廣東全省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均工資為59345元,,即月均工資約4945元;2013年度全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4105.60元,即月均消費支出2008.8元,。在上列相關部門公布的數據下,也可見原告主張生活費用在2011后發(fā)生增高,、開支加大不符合社會現實,。按以上數據,如果按個人收入,,答辯人應月均工資承擔30%以內即不超過1500的撫養(yǎng)費,,如果按人均消費,則答辯人應承擔原告一半的消費支出即約1000元,。無論按人均收入還是按月均消費,,答辯人按與田X燕協議金額3500元/月承擔的撫養(yǎng)費均超過了應承擔的標準。
綜上所述,,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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