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我是2012年結的婚,,當時我老公的年齡不夠用的假身份證登記的,,我有兩個
我是2012年結的婚,當時我老公的年齡不夠用的假身份證登記的,,我有兩個戶口,,我用的是農村戶口登記的(現(xiàn)在注銷了)我現(xiàn)在用的是城鎮(zhèn)戶口,我們有一個女兒,,一個兒子,,女兒13歲,兒子10歲,。我們也沒有財產,,關鍵是我城鎮(zhèn)戶口本上寫的是已婚,我想問我要怎樣才能解除這種婚姻關系,。
婚姻幫律師解答:
問題比較復雜,,這種情況法院很難立案的,也是戶籍管理漏洞造成的,,你原來的戶口是如何注銷的,,你現(xiàn)在的戶口怎么辦的,又為何已婚呢?的確是個難題,,你想離婚,,關鍵是要證明結婚證上的人與你現(xiàn)在身份證上的人是同一人,請公安機關出證明證實
【相關知識介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你們提供虛假身份信息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上述規(guī)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該婚姻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為妥?
實際生活中,,因一方未達法定婚齡而借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結婚的情形并不少見,。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對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因其結婚登記存在瑕疵,請求離婚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若當事人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若經過法院釋明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時,,法院可以依法繼續(xù)進行審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結婚證的效力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只是對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有約束力,,而不應及于他人。我國對婚姻關系確立形式只有一種,,即采取的是登記主義模式,,記載于結婚證上的申請人才是行政機關許可締結婚姻并承認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行政機關頒發(fā)結婚證,,實際確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證件之人與持有真實身份證件之人夫妻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前,,不能直接否認其效力?;谛姓袨榈南鄬π?,該結婚證的效力不應及于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
3,、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經公安機關查證,,一方的身份證件系偽造,另一方起訴離婚被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是沒有明確的被告,,此種情況有什么救濟途徑?
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虛假身份證等證明材料,騙取了結婚證,,其目的是為了騙取錢財,,婚姻登記機關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作出的婚姻登記發(fā)證行為,該行政行為形式上雖已經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且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有關結婚登記的條件,。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情形,,應當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無效行政行為的認定,主要有行政主體進行認定和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進行認定兩種方式,,現(xiàn)鑒于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受理此類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因此,受騙一方的救濟途徑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結婚登記,。
小編結語:提供虛假身份信息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上述規(guī)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該婚姻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