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在司法實踐,,許多法學界學者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應當有所區(qū)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我認為,,自始無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可撤銷婚姻,在宣告撤銷之前,,應認可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全面周到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共有財產分割,,個人所欠債,個人獨立償還,,共同所欠債,,由雙主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而且,,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法》規(guī)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strong>
宣告撤銷婚姻和婚姻無效的機關
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還包括《婚姻登記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而且我國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宣告撤銷婚姻的機關在我國包括兩個機關:
1,、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橐龅怯洐C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由此可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宣布撤銷婚姻,,是我國宣布撤銷婚姻關系的機關之一,。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只有撤銷婚姻的權利,,而無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
2,、人民法院,。
是直接受理請求權人起訴宣告撤銷婚姻或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
因此,,在我國宣告撤銷婚姻的途徑有二:一是通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以行政程序在一定的條件下給予撤銷婚姻,,另一就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給予撤銷。但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卻只有人民法院,,申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請宣告婚姻無效之訴,。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還包括《婚姻登記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而且我國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