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夫妻不能生育不是法定離婚情形,,但近期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卻受理了以不能生育起訴離婚的案件:2008年原告和某某與被告唐某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于2009年10月8日登記結婚,,被告入贅(招親)到原告家生活,,婚后不到兩個月雙方即外出一直在上海、江蘇等地打工,,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導致雙方以相互脾氣性格不和、關心不夠等為由不斷發(fā)生矛盾,。2014年3月9日原告和某某以被告唐某某不能生育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出具了病歷二份,證明原被告在婚后未能生育,,因而被告在上海及江蘇等地的醫(yī)療機構治療過的事實,。還有檢查報告三份,證明經(jīng)醫(yī)院診治,,原被告不能生育是由于被告的身體原因而導致的事實,。
【不同的聲音】
一部分人認為,如夫妻雙方不能生育,,其中一方總會根據(jù)這個原因制造麻煩,,致使矛盾升級,變得水火不容,,夫妻雙方都不幸福,,甚至會導致惡性事件的發(fā)生,同時不是有無后為大的傳統(tǒng)思想嗎?長輩親戚朋友都持反對意見,,為何要活生生把他們綁在一起呢,。法院應該會判決準予離婚。
【評析】
是否判決離婚,,在司法實踐中,,關節(jié)點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夫妻不能生育能否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在現(xiàn)實生活中,,家庭中夫妻不能生育,,夫妻一方據(jù)此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羞辱對方,,最終導演了一幕幕離婚劇。社會現(xiàn)實中,,很多人都不懂法,,更不要說知道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法定情形的規(guī)定,,也不知道在婚姻生活中發(fā)生具體事實行為會導致何種法律后果的產(chǎn)生。也就不能更好地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際早在1980年我國就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并經(jīng)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杜凱律師,,陜西渭臨律師事務所,,渭南市朝陽大街與西二路十字金水人家三樓。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規(guī)定。我們知道離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離婚的,,如沒有上述五種法定情形,,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法院不會判決準予離婚,,即本案中和某某以不能生育為由起訴離婚,,如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同時判決不準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diào)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判決】
2014年8月30日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和某某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質(zhì)證不能充分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不準離婚,。
【后繼】
原告和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再次向法院起訴與被告唐某某離婚,,法院于2015年 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認為:法院于2014年8月30日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仍未能共同生活,,被告也因雙方有矛盾自外出打工開始就一直未能回到原告家生活,現(xiàn)原告又起訴要求離婚,。本案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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