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雙方于1996年5月間在一酒店認識,,不久,,原告即帶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間,被告辭去工作,,也經(jīng)常到原告宿舍與原告同宿,。在此期間,原告對周圍人介紹說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認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關系。倆人相處期間,,原告反對被告與周圍鄰居及其同事交往,。原告由于工作性質(zhì),,外出工作較多且時間無規(guī)律,,引起被告的猜疑,雙方為此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同年8月11日晚,,原告與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阻止未果,,便從原告宿舍樓頂跳下,,致雙腿摔傷,由原告送往醫(yī)院治療?,F(xiàn)被告雙腿已癱瘓,,暫時住原告宿舍。
1997年3 月17日,,原告黎某向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與被告認識后,被告要求我?guī)轿业乃奚嵬?。同居生活期間,,因我經(jīng)常外出工作,被告對我猜疑,,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被告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樓摔傷后,為治被告的傷病,,我已花光了借來的2萬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與被告的非法同居關系。
【審判】
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非法同居是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關系。據(jù)查,原,、被告從1996年5月至同年8月雖有同居,,但原告對外介紹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同事也認為他們只是朋友關系,,原告也反對被告與周圍鄰居交往,,雙方只是交朋友、談戀愛,,并非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鑒于原、被告的行為只是戀愛過程中的越軌行為,,不屬非法同居關系,,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應駁回其起訴,。
同居關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1.在同居關系內(nèi)部,同居關系的雙方應發(fā)生兩性關系,,這是同居關系的核心內(nèi)容,,也因之而區(qū)別于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
2.在主體上,應是一男和一女的異性間的同居,,以此區(qū)別于同性戀;
3.在外部表現(xiàn)方面,,同居雙方應共同生活,如共同吃飯,、生產(chǎn),、娛樂等,以此區(qū)別于通奸行為;
4.在時間上,,應具有一定的連續(xù)性和持久性,,時間太短構不成同居;
5.在主觀上,同居雙方應有同居的同意,,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同居關系。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依據(jù)不同的事實,其關系可能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也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認定為前者的,案件審理按普通離婚案件的原則處理;認定為后者的,,案件審理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但根據(jù)該《意見》第3條的規(guī)定,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受到時間限制,即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不再有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問題,。所以,,在新的條例施行之日起及以后所發(fā)生的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就只有一種性質(zhì)即非法同居關系性質(zhì),。
構成非法同居關系的要件,,本質(zhì)的有兩點:
一是未辦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辦了結婚登記就不發(fā)生非法同居的問題,,是“合法同居”;
二是要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是該《意見》所指的非法同居關系。
這里為什么要強調(diào)“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因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男女雙方之間可產(chǎn)生同婚姻下的共同生活的一些實質(zhì)性權利義務內(nèi)容,如其財產(chǎn)關系,、子女關系以及扶助關系等,,特別是基于對婦女、兒童弱者利益的保護,,有必要將事實民事行為按照民事法律行為來對待。因而,,非法同居關系是應受法律調(diào)整的一種民事關系,,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之訴就是人民法院所應受理的民事訴訟的范圍。
而何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的男女雙方的主觀上應具有 “以夫妻名義”相互對待的意思,,在客觀上應有男女雙方對外宣稱是夫妻關系而使周圍群眾認其是夫妻關系,其他的并不重要,。如果男女雙方在一起同居,,本身就只以異性朋友對待,而不承認“以夫妻名義”,,即使周圍群眾認其是夫妻關系,,也是不能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胺蚱廾x”主要是同居的男女雙方的認同,,而外界的認為僅是外界的主觀臆斷。至于“夫妻名義”下要有哪些“夫妻生活”的內(nèi)容,,完全是男女雙方意志自主決定,、掌握和進行的問題,他人不可妄論和規(guī)定。
《意見》第7條“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jīng)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的規(guī)定來看,,似乎應有另類同居關系,,只是對其應如何處理,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
小編總結:婚姻法意義上的同居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合法的同居和非法的同居兩種。合法同居即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法上關于結婚的實質(zhì)和形式要件的同居,,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非法同居從內(nèi)涵上講,,應是不具備婚姻法上關于結婚的各種要件的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男女同居,,是一種事實民事行為,不為法律所支持;從外延上講,,非法同居應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種同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