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涉外離婚訴訟有啥要求
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對于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guī)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二,、涉外離婚訴訟的如何確定法院管轄?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guī)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