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財產分割:
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2,、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目前部隊發(fā)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盾婈犎藛T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軍人離婚房產分割:
1,、與軍人共同居住的營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統(tǒng)歸軍委、總部,。其產權產籍由各級后勤部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業(yè)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根據這一規(guī)定,,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代表行使,,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而損害或者擅自處置軍隊房地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營房當事人無權要求分割。
對于營房,,當事人只有居住權,,無其他權利,既不能購買,,也不能置換或上市交易,,若婚姻關系解除,基于軍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當事人無權主張居住權,,營房不具備福利分房的性質,,也不具備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價值屬性。但,,軍人配偶一方只能在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42條,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買賣軍產房的后果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越權擅自處理軍隊房地產的單位,,沒收其全部收入,,擅自處理的房地產應全部收回,并給予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也就是說,,對于違規(guī)的軍產房買賣,購買軍產房的一方當事人可能面臨失去所購房屋又得不到補償的不良后果,。而購買房屋對于絕大多數地方居民來說又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筆支出,,所以軍產房買賣對于購房者來說事關重大。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統(tǒng)歸軍委,、總部。其產權產籍由各級后勤部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業(yè)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根據這一規(guī)定,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代表行使,,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而損害或者擅自處置軍隊房地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營房當事人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