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順縣法院芙蓉法庭接到了這樣一件案子,。原告小魯(化名)現(xiàn)為長沙某高校在讀學生,因其與父母的撫養(yǎng)問題產(chǎn)生糾紛,,遂將其父母告上法院,。
究竟是什么原因?qū)е聝鹤右鹪V自己的親身父母?原告訴稱其父母分居已久,原告隨母親居住,。在原告起訴前,,其父母正在鬧離婚。原告就自己每月生活費用問題向父母雙方詢問,,父母均相互推卸,。原告稱因母親體弱多病,一人無法承擔每月1500元的生活和學習費用,,由于擔心父母一旦離婚,,自己的生活費將沒有來源,無奈之下將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父母二人每月分別給付750元的生活和學習費用,。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并未直接安排開庭,,而是寓情于理,、寓理于法與原告多次進行思想疏導。在了解到原告自小與父母感情不深,,卻很聽姐姐的話時,,辦案法官想方設法聯(lián)系到小魯在外打工的姐姐,通過她協(xié)助辦案法官給小魯及其父母做調(diào)解工作,,最終小魯和其父母之間的矛盾得以化解,,其上學費用有了著落,,小魯主動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993年11月3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原告小魯符合上述第二種情形,。父母有給付能力的應該負擔其必要的生活和學習費用,。
小編結語:該案案情并不復雜,但父母雙方與小魯如果一旦對簿公堂,,可能將產(chǎn)生無法彌補的后果,,親子關系將產(chǎn)生裂痕,家庭也可能就此破裂,。且當事人年紀尚輕,,訴至法院可能是一時沖動。法律無情人有情,,永順縣法院的辦案法官合理運用調(diào)判結合原則,,針對此類宜調(diào)不宜判的特殊類型的案件,想方設法,,最終化解了矛盾,,維護了親情,挽救了一個瀕臨破裂的家庭,,充分體現(xiàn)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