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介紹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如何結婚登記,,并且提供申請結婚登記所需要的材料,。
1959年3月3日內務部在《關于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審查手續(xù)函》中指出:“
1、凡臨時來華的外國人,,不論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專家、留學生等,,只要在中國要求同中國人結婚,,即應遵守我國婚姻法,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為了便于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令臨時來華的外國當事人提交由其國家有關機關為他出具的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續(xù)辦理公證及認證(同我國互免公證認證的國家除外);或者由外國當事人申請其駐在我國的使館出具證明他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函件,,這種證明函件,不必辦理公證認證,,否則,,不能給予登記。
辦理公證認證的手續(xù),,一般是由外國當事人向其本國公證機關或有關機關申請領取證明其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必須經其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在該國使館認證蓋章”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yè),、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布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yè),、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凡臨時來華的外國人,不論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專家,、留學生等,,只要在中國要求同中國人結婚,即應遵守我國婚姻法,,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關于涉外結婚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