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分割?按照有關規(guī)定,,同居的財產分割應先判定是否非法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1.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4.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xù),,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5.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6.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1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案例:
關于房子,房產證上加名,,親愛的,,愛我就在房子上加我的名吧!
李宇和張庭是一對熱戀情侶,李宇想滿足張庭的情人節(jié)愿望,。因李宇已購得一處房產,,女友張庭的情人節(jié)愿望竟然是要求在這套房產上加上她的名字。熱戀中的李宇于是策劃了情人節(jié)求婚,,滿足了張庭的加名愿望,,但兩人最終還是止步于婚姻殿堂之外。為此,,張庭提出要求分割李宇房產的一半,,但是李宇認為自己是為了跟張庭結婚才同意在自己的房產上加她的名,并不是要將房屋一半給張庭,,并且認為該部分房屋產權屬于“彩禮”,,如果未結婚可以要求歸還,為此,,曾經的戀人鬧到了法院,。
【律師法律解讀】
一旦分手房屋有女方一半
該房屋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其并不因戀愛或同居等的存在而轉變?yōu)榍閭H共同財產,,但因男方將個人房屋的權利人登記變更為男方和女方二人的登記,,因不動產登記為物權登記,具有公示與公信力,,除非男方和女方對該房屋的歸屬等另有原因行為的約定,,否則,應視為男方將該房屋的一半份額贈與給了女方,,即男方和女方為該房屋的權利人,,一旦二人分手,則女方有權獲得該房屋一半的財產份額,。
房屋產權不符合“彩禮”基本特征!何為“彩禮”?《現代漢語詞典》對其解釋為:是舊俗訂婚時男家送給女家的財物,。由此可見,定性為彩禮的財物必須嚴格比照此標準。首先本案中雙方并沒有發(fā)生彩禮發(fā)生的必須前置程序訂婚,,依習俗訂婚必須父母參與;并且贈送對象不是傳統的女方家長輩,,而是女子本人;最后其物理狀態(tài)也不是習俗的貨幣,物品是產權,。由此可見,,該房屋產權不符合傳統“彩禮”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不是傳統習俗中的“彩禮”狀態(tài),。
相戀期間的贈與可以不索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現在,,雙方已以共有人身份辦理了產權登記,雖然戀愛關系面臨破裂,,但依《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雙方贈與已經完成,物權應該依法受到有效保護,。即使分手,,相戀期間的贈與也可以不返還。
【律師提示】
加名時可約定分手要返還
“感情的,,歸感情;物質的,,歸物質”,在法治社會,,每個公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法律是一種生活的藝術,民事行為可以附帶條件,,即雙方可以約定男方同意將房屋加上女方名字,但條件是雙方未來要登記結婚,,否則,,一旦這一條件未成就,則男方有權收回贈與房屋,。當然,,雙方亦可在登記結婚后辦理共有權人登記,這樣還能節(jié)省不菲的過戶費。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