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你好,;我是浙江戶籍,,妻子是內蒙古,結婚證在內蒙古辦的,,應到哪里申請離婚?
你好,;我是浙江戶籍,妻子是內蒙古,,有兒子8歲,,無房產糾紛,妻子有外債糾紛,,結婚證是在內蒙古辦理的,,兒子戶籍也被媽媽通過渠道戶口落到內蒙古了。孩子媽去年6月份回內蒙古,,至今沒回,,孩子生活,以及學習,,不負責,,打電話也不接。我想起訴離婚,,及兒子戶口簽回,,還有她的外債問題責任。注:外債都是我不知情借貸,,出事了我才知道,,沒看到過,沒用過,,無空家庭背債,。疑問,結婚證在內蒙古辦理,,可以在浙江法院申請起訴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訴訟離婚一般在對方所在地起訴
異地離婚要去哪里起訴 :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三是被監(jiān)禁的人,。
3、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guī)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有關規(guī)定:
①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睹穹ㄍ▌t》規(guī)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③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guī)定,但應當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其二,,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
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fā)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fā)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yè)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yǎng)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三是被監(jiān)禁的人,。關于訴訟離婚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