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
1,、任何人發(fā)現(xiàn)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fā);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
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有所區(qū)別,,有其自身特點,。啟動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不宜寫作《民事起訴狀》,可為《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同時,,不宜將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而應稱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序上的特別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案例
1998年,,廣西鐘山縣男青年鄧某與鐘山縣兩安鄉(xiāng)女青年陳某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2000年期間,,陳某離家出走,。鄧某曾多次尋找陳某仍無法得知其下落。2006年,,鄧某在未與陳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于某在桂林市臨桂縣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F(xiàn)在,,由于感情不和,于某想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其與鄧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請問:鄧某在妻子陳某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又與于某結婚,鄧某與于某的婚姻是否為無效婚姻?
律師分析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據(jù)此可知,,鄧某已于1998年與陳某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在未與陳某解除合法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于2006年又與于某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鄧某的行為已屬于重婚行為,,所以其與于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訴,。關于無效婚姻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