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性婚姻第一案
2015年6月23日,男性同性戀者孫文麟,、胡明亮到芙蓉區(qū)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法定結婚條件,拒絕辦理,。孫文麟,、胡明亮遂以“不服婚姻登記行政行為”起訴該民政局,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對他們二人予以登記結婚,。
這起行政訴訟案從立案之日就受到了媒體的跟蹤報道和公眾的關注,,支持和質(zhì)疑的聲音都很熱烈。支持者認為本案是一場具有標志性意義的訴訟,,必將載入史冊,;批駁者認為法院是迫于立案登記制的壓力錯誤立案,,啟動一場必敗的訴訟是浪費司法資源。
縱觀本案,,法院從立案到審判在程序上均是依法進行的,。2015年5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這些規(guī)定將我國法院適用多年的立案審查制變?yōu)榱肆傅怯浿疲@種改變是為了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保護民眾的訴權,。
但是實行立案登記制并不意味著只要起訴,法院就必須立案,,能否立案仍是以是否符合三大訴訟法規(guī)定的立案標準為前提的,。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行政案件起訴的條件為:原告是符合該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芙蓉區(qū)民政局拒絕為孫文麟和胡明亮結婚登記的行為屬于行政確認,,是典型具體行政行為,,孫文麟、胡明亮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他們要求被告履行職權,,對他們的合法的“婚姻權”予以保障?;橐鰴鄬儆谌松頇嗬?,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本案符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的四個法定條件,,芙蓉區(qū)法院依法應當立案受理,這也是對原告訴權的保障,。
本案涉及到個人的感情生活,,如果當事人不愿為他人知曉,應當屬于個人隱私,,但是原告在提起訴訟時主動向媒體公開此案的內(nèi)容和進程的行為表明,,對于他們的同性戀的事實上是選擇公開,社會公眾對他們是同性戀者已經(jīng)知曉,,因此,,該案的內(nèi)容已不屬于個人隱私。據(jù)庭審反映,,原告不申請不公開審理,,芙蓉區(qū)法院決定公開審理此案,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而對該案的實體審理更受關注,。原告訴稱,他要締結的婚姻關系既不屬于《婚姻法》第七條所禁止的情形之一,,也不屬于第十條所列婚姻無效的情形,,公民的結婚權利屬于公民的人身基本權利,因此民政局應該履行其法定的職責,,為原告登記結婚,。婚姻自主權是公民天然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這項權利,但是何為法律上的“婚姻”,?《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我國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應該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這也是該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內(nèi)容的大前提。例如該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同時,,配套的《婚姻登記條例》對結,、離婚也做了類似規(guī)定,而原告所提及的第七條,、第十條中的內(nèi)容也是以一男一女的結合為基礎的,。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依照《婚姻法》拒絕兩位男同性戀者的結婚登記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芙蓉區(qū)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是正確的,。
從立案到審判,這起涉及同性戀者之間的“婚姻”行政案件之所以備受矚目,,究其因,,實質(zhì)上是公眾將維護同性戀者作為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和同性婚姻在我國法律中能否被認可這兩個不同的問題混同了,同時對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應履行的訴訟職能也存在誤解,。公民享有多種權利,,作為同性戀者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維護其法定的權利是司法機關職責所在,。對于原告的起訴,,法院不能拒絕立案和審判,因為這是其合法的訴權,,但能不能立案和能不能勝訴則分屬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兩者并不相干,。在這起行政案件的審理中,,司法審理的對象應該也只能是芙蓉區(qū)民政局拒絕為原告結婚登記的具體行為是否合乎現(xiàn)行的法律,司法必須依法尊重和維護公民的法定權利,。
二,、我國同性婚姻是否應合法
首先,總的來說,,中國的公民社會發(fā)展遲緩,、力量弱小,很難影響政治決策,。LGBT(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跨性別者)組織作為公民社會的一部分,,盡管近年來表現(xiàn)活躍,,但它的數(shù)量和影響力都不足以改變中國同性婚姻的法律現(xiàn)狀。
另外,想要依靠外援,,即借助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力量向中國政府施壓,,也是不可行的。一方面,,為了能在中國境內(nèi)合法運作,,國際非政府組織不愿采取與中國政府相對立的立場;另一方面,,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國內(nèi)非政府組織也不愿過多地與國際組織合作。
出于以下兩方面的考量,,中國政府可能會承認同性婚姻合法:
第一,,長久以來,同性婚姻都是人權討論中的一個熱點問題,。實現(xiàn)其合法化剛好可以駁斥其他國家對中國人權問題的指責,,有利于改善中國的國際形象,鞏固政府合法性,。簡言之,,對中國政府而言,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有政治效益的,。
第二,,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文化成本較低。從宗教角度來說,,中國民眾信仰的宗教和尊崇的儒家思想并沒有導致普遍的極端恐同思想,。從對待婚姻和 LGBT 群體的態(tài)度來說,中國民眾的想法日漸開放,,不少人甚至能夠接受非傳統(tǒng)的婚戀模式,。如今,中國社會中強烈反對同性婚姻的聲音比許多國家要弱,,這意味著在中國推行同性婚姻的文化阻力較小,。
網(wǎng)友咨詢:同性婚姻合法化
中國同性婚姻合法化還有多遠?
婚姻幫律師解答: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按照這條法律規(guī)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開放同性婚姻登記的地區(qū)合法登記的同性婚姻,咱們是承認其有效的,。但是,,《婚姻法》第五條中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說明咱們的婚姻制度是為異性婚姻設計的,,沒有考慮同性婚姻,。這樣就造成了咱們法律上的一個悖論,,即咱們既承認同性婚姻的有效性,又不能讓同性婚姻進行登記,。
這個問題的解決,,一方面有待有識之士的宣傳、呼吁,,另一方面還要考同性戀人士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這條路可能很漫長,也可能在某個意想不到的時刻迎刃而解,,但最終是靠大家的爭取,。
小編結語:我國的同性戀已經(jīng)成為一個較大的群體,他們對感情生活的選擇應當被尊重,,他們的合法權利也不應因此受侵犯和漠視,。但是戀愛是個人自由,而婚姻卻不是一個“私人的問題”,,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與繼承、撫養(yǎng)等很多制度相關,,婚姻還代表著不同的價值觀,,因此,它需要倫理和法律上的共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