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福今年65歲,與妻子育有兩子,,李甲和李乙,。2001年妻子去世后,李某福一直未再婚,,一人獨居,。后因土地被征收,李某福獲得了政府各項補償款近20萬元,。在過渡安置期間,,李某福與李甲一起居住生活。現(xiàn)李某福以自己年老體弱,、無生活來源為由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甲和李乙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費500元,;另如果將來生病產生住院醫(yī)療費,,兩個兒子各承擔50%,。
李甲辯稱,雖然自己身患殘疾,,妻子也長年患病,,但他愿意與父親同住。如果父親堅持獨居,,他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費,。如果將來父親生病住院,他愿意承擔一半醫(yī)療費,。
李乙辯稱,,希望父親與自己共同生活,但目前自己經濟壓力很大,,每月只能支付父親200元生活費,。如果父親將來住院,應當先由父親用存款支付,,不足部分自己承擔50%,。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李某福年事已高,,沒有勞動能力,其有權利要求成年子女對自己進行贍養(yǎng),。李某福在土地被征收后,,雖然獲得各項補償款近20萬元,但他沒有自有房屋居住,,需要租賃或購買房屋, 同時還需要購買日常生活資料,。李某福目前每月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605元,參照重慶市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李甲和李乙每人每月還應當向李某福支付300元生活費,。李甲明確表示愿意支付500元,法院予以確認,。另李某福并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其產生了住院醫(yī)療費,,可在實際產生費用后另行向義務人主張。綜上,,法院判決李甲每月向李某福支付生活費500元,,李乙每月向李某福支付生活費300元,駁回李某福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婚姻法》第21條規(guī)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guī)定,,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子女不能因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就完全將父母置之不顧,這不僅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中華民族“百善孝為先”的傳統(tǒng)美德,。
網(wǎng)友咨詢:不贍養(yǎng)老人
兒子不贍養(yǎng)老人怎么辦?
婚姻幫律師解答:
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進行調解或者判決,,或者請民間組織調解?!独夏耆藱嘁姹Wo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十三條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小編結語: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在物質上,、精神上,、生活上給予老人全方面的關心和愛護,妥善安排老人的衣,、食,、住、行,,鼓勵老人健康生活,、快樂生活,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同樣當子女不贍養(yǎng)老人的時候老人可以選擇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