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婚是否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
復婚,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離婚后的男女雙方又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復婚也必須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程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序,。
《婚姻法》第28條規(guī)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應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辦法》第8條規(guī)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fā)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夫妻關系才算合法確立,。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離婚后,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xù)又以夫妻關系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規(guī)定,,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xiàn)象發(fā)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二,、怎樣辦理復婚登記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y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網(wǎng)友咨詢:結婚程序是怎么樣的啊,?
我的大姐今年25歲了,,和她的男朋友耍了5年的朋友了,現(xiàn)在他們決定結婚了,,現(xiàn)在想要了解一下結婚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婚姻幫律師解答: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huán)節(jié),。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nèi)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zhì),、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zhì),、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nèi)辦理登記手續(xù),,發(fā)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
小編結語: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xiàn)象發(fā)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