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和事實婚姻的區(qū)別
無效的婚姻當然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能被認可其效力的婚姻,。
法定無效婚姻與被子撤銷的婚姻統(tǒng)歸無效婚姻,。
現(xiàn)實生活中還有當事人利用偽告的身份證申請登記的婚姻也因欺詐損害他人利益,屬無效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該婚姻應定義為無效婚姻,。
事實婚姻就是符合結婚條件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沒有經登記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這種行為被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即法律承認這之前的這種行為可以不經登記具有婚姻的效力。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這種行為不具有婚姻效力,,當事人可以采取補辦結婚證的方式產生婚姻效力,,效力及于行為產生時,具有塑及力,。否則當事人不被行為所約束,。并且因婚姻法解釋二對解釋一的修正,僅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可以解除同居關系,。
二,、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是無效的
婚姻法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網友咨詢:可撤銷婚姻的兩種情況,,或者出現(xiàn)無效婚姻的四種情況,領取結婚證后,,強奸女方,,請問構成強奸罪嗎?
可撤銷婚姻的兩種情況,,或者出現(xiàn)無效婚姻的四種情況,,領取結婚證后,強奸女方,,請問構成強奸罪嗎,? 雖然是可撤銷婚姻或無效婚姻,但最后都在婚姻辦事處領取了結婚證,,洞房強奸了女方,,請問構成強奸罪嗎? 還有女方能不能再令起一個案子,,行政起訴婚姻辦事處,,由于工作人員失職,導致男方鉆法律空子,,以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為由強奸了女方,。 謝謝,。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看這個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按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是強奸罪,從這個概念來看并不排除婚姻關系的存在.但是由此并不能得出結婚與強奸沒有關系的結論.按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在這四種情形中,除了第二種外,其余三種即可由單方的原因導致,也可由雙方的原因導致.假定女方完全具備結婚的要件且對男方具有無效情形一無所知,此種情況下男方領取結婚證不過是一個形式而已,如果他追求的目的就是發(fā)生性關系,那應當成立強奸.反之,如果女方也不具備結婚要件或者知曉男方不具備要件的情況下又如何認定呢?至于可撤銷的婚姻本身就帶有脅迫內容,如果違約女方意志應當構成強奸.總之在這個案例中如何認定真實的意思表示很關鍵,因此,不能簡單的說構成強奸,同理也不能說不構成.是否成立要看雙方的行為,具體的情節(jié),意思的表示等因素后依法綜合認定.
小編結語: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這種行為不具有婚姻效力,當事人可以采取補辦結婚證的方式產生婚姻效力,,效力及于行為產生時,,具有塑及力。否則當事人不被行為所約束,。并且因婚姻法解釋二對解釋一的修正,,僅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可以解除同居關系。無效婚姻和事實婚姻的區(qū)別及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是無效的就介紹到這里,,更多無效婚姻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