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也舉辦了婚禮,,但是沒有夫妻生活,,女方要求離婚,,
問題來自:河北-衡水 咨詢時間:2016-05-16 15:23 咨詢人: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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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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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女方要求離婚,,故即便是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實際夫妻生活,我認為彩禮應當返還,,賠償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彩禮可以不退,其他的也沒有賠償的說法,。
你好,,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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