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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宏超律師

    請詳細敘述你的問題,。
    《收養(yǎng)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yǎng):
    喪失父母的孤兒;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yǎng)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yǎng)人:
    孤兒的監(jiān)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gòu),;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yǎng)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yǎng)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
    有撫養(yǎng)教育被收養(yǎng)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yǎng)子女的疾?。?br /> 年滿三十周歲,。

    回復時間: 2016-05-13 21:09:32

    張宏超律師 電話:13002913507 幫助人數(shù):764人 [陜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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