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自:江蘇-無錫 咨詢時間:2016-05-07 10:17 咨詢人:139******52
補充的問題:有過幾次性生活,,但男方不行,沒成功,!女方去醫(yī)院查過了,,女方身體沒問題,這樣的話也要退嗎,?一般會要求退多少,?
已結婚并已共同生活的,一般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規(guī)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協(xié)議離婚的話,,看協(xié)商結果,。訴訟的話,可能需要部分退還,。
不用全部退還,。另外,,如果當?shù)仫L俗不予退還,可以拒絕返還彩禮,。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需要退還,但是如果男方故意隱瞞自身生理缺陷的,應當退還,。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于男方有性功能障礙不能過性生活,,女方可以要求離婚,。由于結婚時間短,如果彩禮數(shù)額距地,,女方可以退部分彩禮給男方,。
你們雙方是否有領取結婚證,如果已經領取結婚證,,而且已經同居,,因為過錯在男方,因為在一起時間不長,,所以只需返還10%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