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根據該規(guī)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車輛,,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分,否則,,轉讓行為無效。但若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且有償取得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認定轉讓行為有效??梢?,一方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這其中涉及買賣雙方的動機問題,,還涉及到財產的大小問題。
在法律上,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第三人,。”根據以上規(guī)定,,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車輛等重大財產,,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的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笨梢?,婚姻法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時,,第三人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所有權,。因此,處理像房屋,、車輛之類的重大財產,,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第三人,那么該轉讓的行為是有效的,。
所以要看房屋是否有過戶,,對方是否支付了相應的價款,其買受房屋是否是善意,。
簡單說,,如果買房人是善意的,,不知道男方未經女方同意賣房,女方是爭不到房屋產權的,;如果是惡意,,與男方串通,女方可以爭回房屋產權屬于自己的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