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訴就行啊,。你們兩個都在外地還是一個在外地一個在老家啊
1、離婚自由,,提起離婚訴訟有明確的被告,、訴訟請求、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就能被受理,。
2,、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qū)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對方在東莞辦理居住證,,且在截止起訴日滿一年以上的,可在東莞起訴,,否則要回戶籍地起訴。
你好,,
1、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事宜無法協(xié)商的,,則一方可以到另一方的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或戶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并且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孩子的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等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
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么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明確規(guī)定的四種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外,,還有哪些情形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有以下十三種情形可認定感情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該條已實效)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