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彬律師專欄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相對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依據不同的發(fā)生原因作出的劃分。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并優(yōu)先于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又稱有契約財產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深圳婚姻律師
約定的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種財產。約定的形式,,法律明確要求采取書面形式,。約定的生效條件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實;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深圳離婚律師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有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深圳婚姻律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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