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彬律師專欄
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fā)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自然死亡。
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并且發(fā)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guī)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guī)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2,、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shù)國家的規(guī)定,。但個別國家規(guī)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以后確知失蹤人并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并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后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于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shù)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guī)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1,、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也稱婚姻關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jiān)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yǎng)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2、離婚的分類
按照當事人對離婚的態(tài)度,,可分為雙方自愿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按照處理離婚問題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為依行政程序離婚和依訴訟程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可分為協(xié)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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