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明律師專欄
基本案情:
邢某與周某2007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周某與開發(fā)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30萬元,,銀行貸款25萬元,,2009年上述房屋取得產(chǎn)權證,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周某,,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后雙方感情破裂,邢某提出離婚,。涉及訴爭房屋問題,邢某主張其父母在雙方購置房屋時出資20萬元,,該20萬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項,,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共同償還,;周某認可邢某父母出資20萬元,,但主張該款項是用來資他們購房,屬于贈與,。法院審理后認定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邢某父母出資20萬元屬于贈與。
律師說法:
曾經(jīng)凝結(jié)父母對子女關愛的購房出資,,在離婚糾紛中往往成為了雙方當事人爭執(zhí)不下的“主戰(zhàn)場”,。婚后購房父母出資,如何認定? 關于父母出資購房問題,,審判實務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父母出資性質(zhì)如何認定,,是借款還是贈與?同時,,對于父母出資到底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也存在不同的認識,。此類案件隨著房價的上漲以及離婚率的增長還將不斷增加,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予以重視,,統(tǒng)一標準,,正確適用法律,保障該類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界定出資性質(zhì)的角度來看,,該條規(guī)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zhì)為贈與,這一推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但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即沒有證據(jù)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確的證據(jù)證明出資人是以借貸作為出資本意時,,應當按照借貸關系確認雙方的法律關系。但提出存在這一關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提交的證據(jù),應當是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是借貸的相關證據(jù),,法院對此應嚴格予以審查,。
法院認定:
本案中,周某認可邢某父母出資20萬元,,但并不認可該出資是借款,,邢某主張存在借貸關系,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在其無法就此提出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法院依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推定該出資為贈與。
法官提示:
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問題成為離婚糾紛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原因是多方面的,,子女在購房時往往夫妻感情比較穩(wěn)定,家庭生活和諧,,導致中國父母礙于情面或出于各種顧慮,,重在“給”,而并不顯露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資時,,也并不關注出資的性質(zhì)及對象,重在“花”,,夫妻之間對此缺乏有效的約定,,這些都為后面關系惡化時各執(zhí)一詞埋下了隱患。在倡導夫妻地位平等,、個人人格獨立的大背景下,,為了防范和有效處理此類糾紛,,法官提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對于父母來說,,應當在出資時即對出資性質(zhì),、對象予以明確??梢酝ㄟ^召開家庭會議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對出資的金額、用途,、性質(zhì)予以明確說明,,如果出資為贈與,需要明確贈與的對象,。協(xié)議應當讓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簽字確認,。如果認為公開予以明確確實影響家庭關系時,也可以通過到公證機構(gòu)公證的方式予以處理,。
其次,,對于子女來說,在接受父母購房出資時,,如果出資為借貸,,應明確告知配偶一方此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保留配偶一方認可出資為借貸的證據(jù),;如果出資為贈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夫妻財產(chǎn)約定的方式對此予以明確。
最后,,對于法院來說,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要注重證據(jù)的審查,,綜合案件情況對于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作出準確判斷;同時,,要正確適用法律,,特別是要區(qū)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與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適用條件,并詳細向當事人解釋法律規(guī)定,。法官在此類案件審理中,,應當注意案件處理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既維護法律的尊嚴權威,,又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