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敬輝律師專欄
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敬輝律師,聯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同號,。北京張敬輝律師辦理的原告葉某因盧某、石某與吳某,、方某繼承糾紛一案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成功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皖0111民撤8號
原告:葉某,,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某某區(qū),。
委托訴訟人:張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漢族,,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師,,住合肥市某某區(qū),身份證碼420625198301310024,。
委托訴訟人:張敬輝,,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
法定人:盧某(系石某母親),,女,中國科技大學教師,,住合肥市某某區(qū)科大花園西苑8號602室,。
委托訴訟人:張敬輝,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女,1927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
委托訴訟人:石某某(系吳某兒子),,男,,退休教師,住安慶市迎江區(qū),。
被告:方某,,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合肥市廬陽區(qū)。
委托訴訟人:胡海,,安徽徽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人:范孝銀,安徽徽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某因盧某,、石某與吳某、方某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生效調解書,,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的委托訴訟人張某某,,被告盧某、石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人張敬輝,,被告吳某的委托訴訟人石某某,,被告方某的委托訴訟人胡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撤銷(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吳某某對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1單元1101號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原告盧某所有”,涉案房屋購買價格60萬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吳某某于2005年共同購買河北省涿州市碼頭村溫莎假日D棟C××號房屋,,于2009年共同購買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1單元1101號房屋,,兩套房屋都是原告與吳某某共同共有。2015年3月18日,,原告與吳某某達成共有財產分割協議(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北京某某的房屋歸原告所有,河北涿州市的房屋歸吳某某所有,。吳某某去世后,,原告一直與吳某某繼承人協商房屋過戶事宜。吳某某繼承人都表示他們內部協商后會給出解決方案,,之后原告一直等待結果,。2016年5月,被告接到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關于盧某訴原告合同糾紛應訴通知書,方才得知(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的存在,。該民事調解書約定“吳某某對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1單元1101號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盧某所有”,,該協議業(yè)經(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盧某要求根據民事調解書撤銷吳某某與原告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原告認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參加訴訟,,但有《房屋轉讓協議》證明涉案民事調解書內容有誤,,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繼承糾紛案查明事實為:被繼承人吳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因病去世,,其繼承人有其母親吳某,、配偶盧某、女兒方某,、兒子石某,。吳某某的父親石滌生已于2004年11月1日病故。吳某某的遺產有:1,、三份保險:①合同(組)2012-3××××0-437-01531239-0國壽鴻盈兩全險(分紅型),,保險金額158100元,投保單號1132341000029958,;②合同(組)2012-3××××0-437-01531225-1國壽鴻盈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金額158100元,投保單號1132341000029951,;③保險合同編號P01Y100006190016平安金富貴兩全保險(分紅型,,B),保險費50萬元,。2,、車牌號為皖A×××××豐田汽車一輛。3,、房產八套:①位于安慶市馬家?guī)X20號光泰花園5#樓1單元301室房屋,;②位于巢湖市居巢區(qū)中廟街道碧桂園濱湖城林溪苑一街3幢二單元302室(N522-2型)洋房,暫無產權證,;③位于合肥市淝河路與當涂路交口D2號樓101室房屋,,房地權證合包字第××號;④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3單元1101室及河北省涿州市碼頭村溫莎假日D棟C××號房屋的部分產權,;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玉泉路19號乙28樓4門1502號房屋,,房產證正在辦理中;⑥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與水陽江路交口以南科大花園聞青苑8幢0602號房屋(單位集資房,,無產權證),;⑦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188號桐城綠苑8B幢2-2009室房產,,房地權證合包字第××號。被繼承人吳某某生前未立遺囑,,亦無債務,。該案審理過程中,,盧某,、石某與吳某,、方某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被繼承人吳某某對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與水陽江路交口以南科大花園聞青苑8幢0602號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盧某所有,,被繼承人吳某某對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3單元1101室及河北省涿州市碼頭村溫莎假日D棟C××號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盧某所有,,豐田牌汽車(車牌號皖A×××××)歸盧某所有,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188號桐城綠苑8B幢2-2009室(房地權證合包字第××號)房屋所有權歸盧某所有,;二,、被繼承人吳某某對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玉泉路19號乙28樓4門1502號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石某所有;三,、位于安慶市馬家?guī)X20號光泰花園5#樓1單元301室房屋所有權歸吳某所有,,位于合肥市淝河路與當涂路交口D2號樓101室房屋所有權歸吳某所有;四,、被繼承人吳某某對位于巢湖市居巢區(qū)中廟街道碧桂園濱湖城林溪苑一街3幢二單元302室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方某所有,,被繼承人吳某某對合同分別為2012-3××××0-437-01531239-0(投保單號1132341000029958)、2012-3××××0-437-01531225-1(投保單號1132341000029951),、P01Y100006190016(投保單號No.001200106686)三份保險所享有的權益均歸方某所有,;五、上述房屋內的家具,、家電分別歸各繼承人所有,;六,、被繼承人吳某某所享有的國務院特殊津貼及住房公積金(具體數額不詳)歸盧某所有,。本院根據盧某、石某與吳某,、方某自愿達成的上述調解協議,,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了(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的調解意見第一項內容為“被繼承人吳某某對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與水陽江路交口以南科大花園聞青苑8幢0602號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盧某所有,,被繼承人吳某某對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3單元1101室及河北省涿州市碼頭村溫莎假日D棟C××號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盧某所有,,豐田牌汽車(車牌號皖A×××××)歸盧某所有,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188號桐城綠苑8B幢2-2009室(房地權證合包字第××號)房屋所有權歸盧某所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葉某是否具有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2,、如葉某具有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吳某某對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1單元1101號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原告盧某所有”是否侵害了葉某的利益。
1,、葉某是否具有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前兩款規(guī)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梢?,只有能夠成為原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才具有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于原被告的實體權利主張,認為原被告爭議的實體權利應當歸他所有,。提出獨立的請求權應是具有程序性質的要件,,與提出者是否真正享有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無關。因此,,只要案外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就滿足了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就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本案中,,葉某認為原訴中訴訟標的之一即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3單元1101室房屋屬于其單獨所有,對原訴的訴訟標的提出了獨立的訴訟主張,,屬于原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葉某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亦在法定期間內,,并具備法定事由,故葉某具有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2,、(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吳某某對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玉泉路6號院玉阜嘉園1號樓1單元1101號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歸原告盧某所有”是否侵害了葉某的利益。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因此,,我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以債權形式主義為原則,,發(fā)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僅需要債權法上的意思表示,還須履行登記的法定方式,,即公示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之間生效的債權合同僅能引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登記手續(xù)的辦理,,方能發(fā)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本案中,葉某主張其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侵害了其所有權,。而案涉房屋的權屬證書中載明該房屋權屬狀況為吳某某與葉某共有,即葉某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吳某某也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之一,,(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只是將吳某某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權益由其繼承人盧某繼承享有,并未分配葉某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并未侵犯到葉某對該房屋所享有的權利,。原告葉某主張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權并提供了案涉房屋的轉讓協議證明其主張,,對于該房屋轉讓協議的效力,因相關案件已被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及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且正在審理之中,,本案對該房屋轉讓協議的效力不予審查,。即使該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因案涉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葉某主張其對該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權的依據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等證據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7號民事調解書對吳某某在案涉房屋中所享有權益予以分割繼承的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錯誤,,亦未侵害到葉某的利益,,葉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駁回。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原告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某某
人民陪審員 周 某
人民陪審員 徐 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