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敬輝律師專欄
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敬輝律師,,聯(lián)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同號,。北京張敬輝律師辦理的原告與被告信息公開一案的成功案例
黑龍江省通河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黑0128行初2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街七委五組,。
委托人張敬輝,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縣某某局,。住所地某某縣某某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閆某某,,職務局長,。
委托人曲某某,系某某縣某某局副局長,。
委托人范某某,,系某某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爾濱市某某局,,住所地哈爾濱市某某區(qū)世紀大道1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職務局長,。
委托人張某某,,系哈爾濱市某某局法制處副主任科員。
第三人某某縣道路運輸管理站,,住所地某某縣某某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職務站長,。
委托人高某某,,系某某縣道路運輸管理站副站長。
委托人李某某,,系某某縣司法局三站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某某縣某某局(以下簡稱縣交通局)信息公開答復,、被告哈爾濱市某某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行政復議及第三人某某縣道路運輸管理站(以下簡稱縣運管站)信息公開一案,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19向二被告及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人張敬輝,,被告某某縣某某局副職負責人曲某某及委托人范某某,,被告哈爾濱市某某局的委托人張某某,第三人某某縣道路運輸管理站副職負責人高某某及委托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6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告縣交通局申請公開“2009年在某某停車場設置監(jiān)時發(fā)車點并將某某縣客運站車輛統(tǒng)一調整到某某停車場攬客、發(fā)車決定等19項政府信息”,王某某認為縣交通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告市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確認縣交通局拒絕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提供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請求依法責令縣交通局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提供所申請公開的所有政府信息,。市交通局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哈交復決字[2018]2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縣交通局向王某某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行為。
原告王某某訴稱,,1998年原告開始經營白楊木至某某班車線路,,2000年至2009年在某某商城附近招攬客源,再回到客運站發(fā)車,。2009年原告按有關部門規(guī)定到某某停車場攬客發(fā)車,。2016年4月22日因東興車私設站點與原告經營同條線路產生矛盾,經第三人縣運管站約談雙方,,達成協(xié)議,,但對方沒有完全按照協(xié)議履行。原告從縣客運站公示得知,,縣運管站為了保留東興車在縣客運站12時25分的固定發(fā)車時間,,而將東興車在某某發(fā)車的始發(fā)時間由原來11時30分改為11時40分。為此原告提出異議,,后原告多次找縣運管站,、信訪辦等有關部門,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取消原告在某某停車場攬客和站內發(fā)車的決定,,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知情上述決定是否合法,,于2018年5月6日向被告縣交通局提出公開19項政府信息,,但縣交通局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提供所申請公開的所有政府信息,,也沒有給予書面答復。原告向被告市交通局申請行政復議,,市交通局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違法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縣交通局的行政行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縣交通局拒絕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提供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提供所申請公開的所有政府信息;判決市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予以撤銷,,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主要內容:王某某向縣交通局提出了公開2009年在某某停車場設置監(jiān)時發(fā)車點并將某某縣客運站車輛統(tǒng)一調整到某某停車場攬客,、發(fā)車決定等19項政府信息。證明王某某向縣交通局提出公開政府信息共19項,;2.行政復議申請書,。主要內容:要求確認縣交通局拒絕以書面形式向王某某提供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要求縣交通局以書面形式公開所有政府信息,。證明王某某向市交通局提起行政復議,;3.行政復議決定書,。主要內容:市交通局維持縣交通局的行政行為,。證明行政復議決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庭審質證,,王某某對縣交通局證據(jù)1、2,、3,、4均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證據(jù)1是縣運管站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jù)2、3,、4是縣交通局作為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市交通局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有異議,,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證明縣交通局對原告所負有的信息公開的義務。對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行政復議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對縣運管站證據(jù)1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與本案無關,縣運管站所公開的政府信息是避實就虛,,有選擇性的,,不是客觀全面公開。對證據(jù)3有異議,,所公開的政府信息王某某確實收到,,但縣運管站沒有對王某某公開全部政府信息。對證據(jù)4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答復書王某某確實收到,但存在超期答復,,答復內容不附合法律規(guī)定,。
縣交通局、市交通局,、縣運管站對王某某提交證據(jù)1,、2、3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明目的均有異議,。
市交通局、縣運管站對縣交通局提交證據(jù)1,、2,、3、4均無異議,。
縣交通局,、縣運管站對市交通局提交證據(jù)1、2,、3均無異議,。
縣交通局、市交通局對縣運管站提交證據(jù)1,、2,、3、4均無異議,。
本院對以上證據(jù)認證如下:縣交通局提交的證據(jù)1系縣運管站作出,,能夠證實縣運管站已向王某某發(fā)出通知,,通知王某某到縣運管站查閱相關政府信息的事實,證據(jù)真實有效,,予以確認和采信,。證據(jù)2、3,、4系縣交通局作為復議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與本案事實無關聯(lián),不予確認和采信,;市交通局提交的證據(jù)1,、2、3能夠證實王某某向市交通局提起行政復議的事實,,故對這三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縣運管站提交的證據(jù)1與縣交通局提交的證據(jù)1相同,予以確認和采信,。證據(jù)2,、3、4能夠證實縣運管站向王某某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實,,予以確認和采信,;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縣交通局和市交通局及縣運管站均無異議,予以確認和采信,,證據(jù)2,、3與市交通局提交的證據(jù)1、3相同,,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某某縣個體客運業(yè)主,,1998年開始經營木蘭縣白楊木林場至某某縣班車線路,2000年至2009年王某某在某某商城附近招攬客源,,再回到客運站發(fā)車,。2016年4月22日因木蘭縣東興鎮(zhèn)至某某縣某某鎮(zhèn)班車私設站點與王某某經營同條線路產生矛盾,經縣運管站約談雙方,,對此事進行處理,,取消王某某在某某停車場攬客和站內發(fā)車,為此王某某提出異議,,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后王某某多次到縣運管站、某某縣信訪辦等有關部門上訪,,要求處理此事,。2018年5月6日王某某以郵寄的方式向被告縣交通局和第三人縣運管站同時提出以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19項:1.2009年在某某停車場設置臨時發(fā)車點并將某某縣客運車輛統(tǒng)一調整到某某停車場攬客,、發(fā)車的決定。2.允許木蘭東興至某某縣某某(以下簡稱東興車)私設站點,、站外攬客的所有書面材料,。3.在2016年4月雙方達成協(xié)議后允許東興車在某某縣客運站12時25分固定發(fā)車時間的所有書面材料。4.將東興車在某某發(fā)車的始發(fā)時間由原來11時30分改為11時40分發(fā)車的所在書面材料,。5.不同意王某某所經營的某某至白楊木客車回停車場發(fā)車的所有書面材料,。6.王某某因站外下客被處罰的法律依據(jù)。7.王某某因修車請假停班被處罰的法律依據(jù),。8.王某某因發(fā)生爭議維權而停運被處罰的法律依據(jù),。9.將王某某車輛從停車場撤回客運總站的決定。10.取消王某某在停車場停車,、攬客資格的所有書面材料,。11.王某某車輛返回停車場只限一天的法律依據(jù)。12.王某某車輛行使二屯被處罰的法律依據(jù),。13.允許東興車路過白楊木停車的規(guī)定,。14。班車出故障必須停運全部班次并另派車替班的規(guī)定,。15.黑LE3029客運車進站發(fā)車的行政審批許可手續(xù),。16.東興車在四屯脫線運營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jù)。17.東興車私設站點,、站外攬客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jù),。18.允許其他的客車輛繼續(xù)在中心停車場停留和攬客的法律依據(jù)。19.投資建設某某中心客運站資金,、相關手續(xù)和時間,。縣交通局接到王某某申請后,,認為王某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是本部門作出,,本部門沒有公開的義務,將王某某的申請轉至其下屬單位縣運管站,,責成縣運管站對王某某進行政府信息公開,,但縣交通局沒有對王某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給予答復。王某某不服,,于2018年7月20日向市交通局提出行政復議,,市交通局經審查后,認為縣交通局已按照王某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申請公開事項逐項給予答復,,盡力按王某某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同時通過安排王某某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等形式滿足王某某的要求,縣運管站向王某某提供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符合法定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哈交復決[2018]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縣交通局的行政行為,。
縣運管站收到王某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亦收到了縣交通局轉來的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縣運管站于2018年5月22日向王某某發(fā)出通知書,,告知王某某于同年5月23日到縣運管站查閱有關資料,后王某某到縣運管站對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查閱,、復印,,2018年8月16日縣運管站向王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郵寄送達給王某某,,答復書中告知王某某申請的政府信息有10項不存在,,另9項存在,并將存在的政府信息復印件一并郵寄給王某某,。庭審中,,王某某表示其申請的政府信息19項中前18項是縣運管站作出,第19項不知那個部門作出,,但其認為縣交通局作為縣運管站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作出的政府信息負有保存義務,,應予以公開。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政府信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向被告縣交通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縣交通局在收到王某某的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對王某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給予答復,,至本案開庭審理時,也沒有給予答復,,屬程序違法,。王某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系本案第三人縣運管站制作和保存,信息公開的主體為縣運管站,。王某某主張縣交通局對其下屬單位縣運管站制作的信息負有保存義務,要求縣交通局予以公開,,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因縣交通局已責成縣運管站對王某某公開政府信息,,現(xiàn)政府信息已經公開,,故縣交通局答復王某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無意義,。被告市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符合行政復議程序規(guī)定,對縣交通局對王某某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沒有答復的事實未作全面審查和認定,,決定維持縣交通局的行政行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五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某某縣某某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行為違法。
二,、撤銷被告哈爾濱市某某局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哈交復決[2018]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某某縣某某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認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某某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某某
人民陪審員 郎某某
人民陪審員 耿某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