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敬輝律師專欄
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敬輝律師,,聯(lián)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分別同號。北京張敬輝律師辦理的被告人王×犯盜竊罪的成功案例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房刑初字第67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1,,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盜竊罪,,2012年10月17日被羈押,,同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qū)彛?/span>2013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
法定人郭某某,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系被告人王×1之母,。
辯護人張敬輝,,北京市雋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公訴刑訴(2014)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1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洪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1,、法定人郭某某、辯護人張敬輝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1年8月23日12時許、15日12時許,、16日10時許,被告人王×1三次進入劉×妹住處,,盜竊云南高山烏龍茶,、紫砂壺、冰箱,、液晶電視,、普洱茶等物,。經(jīng)北京市某某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74050元。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1被抓獲歸案,。被盜物品已經(jīng)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1進行懲處。
被告人王×1對起訴書指控的內(nèi)容未提出異議,,辯稱:“劉×妹拿了我200多萬,,不給我,我才拿她的東西抵押,,我一直住在她家,,鑰匙她一直沒要,。”其辯護人張敬輝,、法定人郭某某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1與本案被害人劉×妹之間存在債務糾紛,被害人劉×妹涉嫌詐騙王×1財產(chǎn)260多萬,,王×1還為劉×妹開車半年未領工資,;王×1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王×1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構(gòu)成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維護一個可憐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權(quán)益,。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12時許、15日12時許,、16日10時許,,被告人王×1三次進入劉×妹的住處,盜竊云南高山烏龍茶,、紫砂壺,、冰箱、液晶電視,、普洱茶等物,。經(jīng)北京市某某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共價值人民幣174050元,。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1被抓獲歸案,。被盜物品已經(jīng)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經(jīng)鑒定,,被鑒定人王×1診斷為雙向情感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處于疾病期,,辨認,、控制能力下降,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提出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王×1的供述,被害人劉×妹陳述,證人王×2,、張×1,、李×、閆×,、張×2,、郭×證言,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價格鑒定書,扣押及發(fā)還清單,,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報案登記,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有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王×1認罪態(tài)度好,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所盜贓物已收繳發(fā)還,,本院對其減輕處罰,。法定人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某某
人民陪審員 劉某某
人民陪審員 孟某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 某